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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勿忘登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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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检察热线

  房地产抵押勿忘登记
  去年5月,李某因经商急需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8万元,借期一年,并提出愿以价值10余万元的私有房屋作抵押。经孙某同意,双方就此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协议书。借款到期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无奈之下,孙某来到律师事务所,欲聘请律师与李对簿公堂。谁料律师竟告知孙某,该房屋抵押协议书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签订的抵押协议书为何无效?原来当初孙某因不懂关于抵押的法律规定,没有要求李某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低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其物权的存在一般以登记公示的方式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抵押物登记是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办理登记则该抵押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办理抵押物登记,还可以使债权人清晰地了解抵押财产的权属,避免违法重复抵押、抵押诈骗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城市房地产抵押外,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乡村企业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动产作抵押时,均应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其他财产作抵押的,则采取自愿登记的方式,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吉林省梅河口市检察院
  韩学智 毕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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