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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应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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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24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个案监督应规范
  吴振汉
  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它既包括专题向人大报告工作,而且包括接受人大的个案监督。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形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审判和错案的发生。
  但是,当前不少地方的人大个案监督工作局面较为复杂,因此,加强和规范个案监督,发挥人大和法院两方面的积极性,竭力维护司法公正,应成为法律解决的当务之急。
  一是个案监督依据应当法制化。应依照《宪法》的规定,制定我国的《监督法》,专章规定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操作程序,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时候,可先制定单行条例或规定,在实践中逐步摸索与完善,使个案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个案监督主体应当特定化。包括监督的特定主体和应当回避的条件。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个案监督权,操作机关可统一归口到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行使个案监督权。这就明确了监督主体特定为集体监督而非少数人或个人的监督。同时规定法律监督人员实行回避制,这是司法回避的重要内容,凡是本单位或本人亲友的案件,法律监督人员应实行回避,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
  三是个案监督行为应当科学化。个案监督的范围应严格界定在立案、审理、执行的司法程序和裁判结论上,而不能涉及人民法院对案件内部的审判决策权,这主要是指不能涉及案件合议权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权;个案监督的方式应是事后监督,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人大遂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再按再审程序进行复查;个案监督形式应法律程序化,即既要防止转办、交办面太大,又要将人大个案监督的方式以特定的法律文书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证个案监督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做到“监督不越权,评议不干预,督察不办案”。
  四是人民法院应为个案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如审判活动从立案、审理、执行推行全程公开,便于人大收集情况;对人大监督机关以特定的法律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审理与答复;对人大个案监督的意见不能支持或采纳的,应当规定处理方式等。这就保证了依法进行个案监督,又为依法进行个案监督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了个案监督的顺利进行。(作者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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