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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监督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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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24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依法行使监督权
  温度生
  个案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和手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个案监督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司法个案监督法律性、专业性较强、操作起来较复杂,各方面认识也不完全一致,工作难度很大。
  有人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应限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例行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不应直接纠正具体司法案件。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原则上应限于对法官的任免和弹劾,如果对个案如何判决进行“监督”,就干预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混淆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界限,降低和削弱了立法机关的权威。这种观点我们不能苟同。人大不直接纠正具体司法案件是对的,但是,这并不等于人大对所有案件的诉讼,都“不能进行任何干涉和施加任何影响”。既然“两院”行使职权的主要内容是办理具体案件,而“两院”行使职权又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那么,人大监督“两院”不能不监督“两院”办理的具体案件,特别是诉讼过程中程序违法的案件,或是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如果人大不监督具体案件,无异于坐而论道,纸上谈兵,仿佛盲人打拳——找不着对象,这也决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本身的意义和目的。
  实施个案监督必须掌握好“不越权”的度,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行使监督权与依法保障行使司法权的关系,人大不能越权,更不能越俎代庖,做司法机关分内的工作。否则,会降低和削弱权力机关的权威。我们认为,个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典型性原则。即所监督的案件必须是重大的、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强烈反映、明显违法的错案冤案,以及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案件。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当事人直接控告申诉或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要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掌握基本事实,依法评案,不能道听途说,偏听偏信,随意介入,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影响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对重大典型案件形成监督意见时,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一定要按照集体行使职权的程序讨论决定。
  (四)坚持人大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的原则。人大的监督意见应当主要从案件的基本事实清不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不得当、办案程序违法不违法等方面提出,纠正错案应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作者为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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