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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在京主要金融机构座谈会 学习贯彻《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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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23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在京主要金融机构座谈会
  学习贯彻《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记者孙杰)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召开了在京各主要金融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学习和贯彻《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座谈会强调指出,《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活动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它的颁布实行是我国金融法律建设中的大事,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认真学习、贯彻《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摆在金融系统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戴相龙说,1999年1月14日经国务院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2月22日发布施行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专门针对金融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专门行政法规。它是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新《刑法》专章规定刑事法律惩治金融犯罪之后的一项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依法严厉制裁金融违法行为和防范金融犯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表明了我国严肃金融法纪、严格依法监管的决心,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戴相龙指出,《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出台,为严格依法监管提供了统一的处罚标准,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因此,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为金融运行创造好的环境。要严格区分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创新活动。正常的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的重要方式,也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形式,因此,在强化依法严格监管的同时,要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正常的金融创新活动。他强调,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依法经营,是为了使金融机构能够持续、稳健地发展。绝不能一强调内控制度建设、依法经营,就消极无为,停止放贷,停止业务开拓。目前,衡量金融机构经营、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准,就是看它能否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前提下改善服务,拓展经营空间,能否在依法经营的基础上发放高质量的贷款,支持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行领导,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等行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出席了今天的座谈会。座谈会上,国家开发银行行长陈元、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刘廷焕、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何林祥、中国银行行长王雪冰、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国光大银行行长许斌结合本系统实际分别作了发言。他们纷纷表示,要以此为契机,结合“三五”普法教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真正树立依法经营、合规操作的理念,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同时,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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