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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旧呼机消费者愤然起诉 依法维权法院判双倍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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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24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购旧呼机消费者愤然起诉
  依法维权法院判双倍赔偿
  本报记者 吴兢
  购呼机,却买得个旧呼机。吃了哑巴亏的消费者到哪里去说理?
  就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当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消费者陈伟民状告北京科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买得旧呼机的陈伟民获得双倍赔偿。他高兴地说:“依法才能维权!”
  事情还要从1997年说起。陈伟民3月份从科豪公司购买了一台128台的寻呼机,花了1900元钱;而到了10月份,128台便一再催促陈伟民交服务费。陈伟民很奇怪:寻呼机第一年都是免交服务费的。为什么自己购呼机才半年,便要交服务费了?因为自己在理,陈伟民便一直没有去交服务费。结果,128台将陈的呼机停呼。
  呼机被无故停呼,陈伟民非常生气。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卖呼机给自己的科豪公司。在交涉过程中,陈伟民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呼机原来是一台旧呼机,而原机主是一位姓李的女士。对此,陈伟民更为生气。
  虽然此后128台给陈伟民的呼机恢复了使用,但吃了哑巴亏的陈伟民却一心要为自己讨回公道。1998年5月,陈伟民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递上一纸诉状,将科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科豪公司双倍返还经济损失38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1000元。
  房山区法院于1998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伟民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而科豪公司不服此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陈伟民买到的呼机,到底是新还是旧?这是整个案件的关键。在3月15日的庭审中,双方辩论激烈。
  科豪公司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卖给陈伟民的呼机是旧机器;原机主李女士与科豪公司只是一般的购销关系,并不是呼机的使用者,且李女士从未使用过该呼机。
  陈伟民则反驳,无线局质检处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购买的是旧机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由科豪公司赔偿陈伟民经济损失3800元及陈伟民返还科豪公司BP机一台的终审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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