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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的悲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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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24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花季的悲哀
  肖爽 杨丽
  身为检察官,每天都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最令人痛惜的,是看到一些稚嫩的面容、迷茫的双眼。在人生的花季,便要凋谢、枯萎,真正令人遗憾。从一本本案卷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个个令人可笑又可气的故事;而在审讯中,他们幼稚的回答,更令人扼腕叹息。正是对法律的无知,使他们迷失在这人生的花季里。
  请看以下三个案例。
  案例一:为“潇洒”,偷车又焚车。
  1997年底的一天下半夜,在沈阳市大东区长安小区,一阵噼噼啪啪的声音把附近的居民惊醒。有人从窗子向外看,只见一台红色轿车起了火。经公安人员核实,这辆红色轿车是和平区桂林小区出租车司机武某的,他在案发前一天将车放在自家楼下。可这车是怎么从和平区跑到大东区又被烧毁的?原来,这是一伙游戏少年的“杰作”。
  杨易只有16岁,可参加工作已一年多了,他与鲁也是同事,聂东是杨易的初中同学。
  这天杨易、鲁也在一块儿喝酒后,已快到晚11点多了,出门就发现了武某停放在外的轿车。打开门后,二人没费劲就打着了火,将车开走了。他们又去找了聂东。三个人你开一会儿,我开一会儿,绕了大半个沈阳城,下半夜才将车停到了大东区长安小区。本来他们想弃车走人,可聂东提出把车烧了,他说:不烧早晚是事。几个人也没多想,就把车点着了,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一部价值5万多元的汽车就这样烧毁了。
  三人被捕后,对自己的行为还不当回事,以为不就是“玩玩”,不会有什么大事。这真是“法盲”想法。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定罪处罚。
  日前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和毁坏公私财物罪,将三人提起公诉。在法庭上,他们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案例二:玩“飞碟”,一掷千金。
  去年7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李景方等几个学生,因学校放假又聚到了一起。这几个学生中李景方16岁,年龄最大,主意也最多。
  几个孩子聚到一起,自然想要玩些花样,李景方神秘地对几个小伙伴说:走!我带你们去个地方,保准好玩。几个小朋友一听,来了精神,便跟着李景方去了。几个人来到一个体育场内,并钻进了体育场里的一排库房中。
  这排库房有十多间屋子连在一起,几个人见这里有趣,有的玩这个,有的玩那个,十分高兴。他们发现最里面库房中堆放了不少CD盘。李景方就说:哎!咱们拿点影碟出去扔着玩。几个人都同意,就一人拿了几十张,悄悄地溜走了。他们到外面,把一张张影碟都扔起来了,比谁扔得远。
  这之后,李景方又带着几个小朋友去了那儿三次,有时拿些CD盘出来扔着玩。最后一次去玩时,他们才被值勤人员抓住。经核实,李景方和他的小伙伴们,共盗走CD盘200多张,价值3000多元,李景方因年满16周岁,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另外几个人因为年龄小,经教育后都由家长领回。
  李景方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当时只想玩一玩,哪知道这是犯罪啊!
  案例三:烧商亭,无端纵火。
  1997年上半年,沈阳市大东区接连发生小商亭被烧案件,损失十分惨重。一时间,小业主们担惊受怕,生怕哪天厄运会降到自己的头上。经过公安干警近一年的努力,此案才告破。令人惊讶的是,作案的竟是两个15岁的中学生。
  二人第一次纵火,是在小津桥附近。他们撬开一个书报亭,见没有什么,就用打火机将书报亭点燃,然后溜走躲在一边偷看。这场火不仅将这个亭子烧毁,而且将相邻的一个商亭也烧毁了。
  初次纵火,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不但没有使他们愧疚,他们反而在熊熊火光中,产生一种莫名其妙的快感,为了追求这种变态的快感,他们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仅在1997年1、2月间,他们就纵火5次,有两次纵火甚至是在白天进行的。有一天晚8点左右,他们来到一卖香油的小商亭处,撬了半天没撬开,二人恼羞成怒,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瓶点燃,从烟道扔了进去,将香油亭烧毁。据初步统计,梁立、郑君民放火造成损失32万余元。日前,检察机关以放火罪将二人起诉至法院。
  法律是公平的、是公正的。花季的孩子们,请珍惜自己的青春和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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