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2阅读
  • 0回复

彭珮云在宣传贯彻收养法座谈会上指出 切实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0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彭珮云在宣传贯彻收养法座谈会上指出
切实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新华社记者陈雁、本报记者翟启运)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座谈会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在讲话中指出,修改后的收养法从明天起就要实施了。各有关部门的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讲解,提高广大群众依法收养的自觉性,切实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公民收养行为的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实施,对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规范收养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199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收养法,一是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的限制;将收养人的年龄下限由35周岁降到30周岁。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收养程序,成立收养关系统一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彭珮云说,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关系。贯彻收养法,民政部门责无旁贷,但仅仅靠一个部门是不行的,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收养法的贯彻落实。
彭珮云指出,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收养登记管理职能。同时,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安置好孤儿和弃婴的同时,严格依法做好送养工作,防止损害被收养儿童的利益。公安部门要按照收养法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做好外国人收养的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还要严厉查处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部门要认真做好收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和收养公证工作,及时为收养当事人办理公证事宜,协助处理收养工作中的问题。计划生育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工作,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防止借收养冲击计划生育。总之,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收养法,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使收养工作依法正常运行。
彭珮云在讲话中特别强调,要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弃婴行为。她说,要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起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形成谴责弃婴行为的舆论氛围;要认真贯彻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做好母婴保健和残疾预防工作;民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收养弃婴的工作;要加强儿童福利事业建设;拓宽收养渠道,使更多被遗弃的孩子得到家庭的温暖。
国务委员司马义·艾买提出席了会议。座谈会由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主持。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生委、全国妇联的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在会上发了言。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