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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为他人看门 被盗是否应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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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1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无偿为他人看门  被盗是否应赔偿
  家住河南省淅川县陶瓷厂的王某和李某系邻居,且平素关系不错,去年农历腊月二十三,王某准备回老家过年,可是没人看门,王便找到了李,李同意了此事。王即将家门的钥匙交给了李。事也不巧,一天因李有事没顾得给王看门,正好那天,王家价值3000多元的19英寸彩电和一组音响被盗。李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又向王讲明了此事。可是公安机关也没有查出结果,半年过去了,王某将为其看门的李某告到了淅川县人民法院上集法庭,要求全额赔偿损失。被告却以无偿看门为由,拒绝赔偿。法庭人员以案讲法,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750元经济损失。
  本案中,原告找到被告想叫被告为其看门,这是一种要约。被告不仅没有拒绝反而将原告的钥匙收下,表示愿意看管,这是一种承诺,二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可是被告没有尽到看管之责,致使原告的财产丢失,实际已经违背了合同约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可是本案的原、被告之间又没有合同约定,且被告是无偿为原告看管,按照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被告应给原告适当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是不恰当的。(袁国华 王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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