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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为治“豆腐渣”工程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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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16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内蒙古为治“豆腐渣”工程立法
  本报讯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是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是为了加强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这就为那些掺杂使假的工程“蛀虫”,那些不该出手而出手、捞了一把而后又晋升或调任的官员们撒下了插翅难飞的法网。
  条例还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质量保修和质量投诉等作出规定。
  (《内蒙古法制建设》编辑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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