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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药品要依法——对江苏海门市天补供销社药店承包经营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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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营销药品要依法
  ——对江苏海门市天补供销社药店承包经营的调查
  本报记者 李晋鸿
  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特殊商品。为了加强对药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近年来又多次发文有针对性地对这一领域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然而,仍有个别地方、个别单位在利益驱动下,进行一些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前不久在江苏海门市发生的将药店承包给个人经营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
  1998年12月,江苏省海门市天补(镇)供销社为了增加收入,决定在单位内部以招投标的方式将柜组承包给个人经营。因药品柜组(药店)经销的是特殊商品,国家对其有严格的审查许可制度,药店工作人员冯士新、宋和平等人当即向供销社主任方胜贤提出,将药店也列入承包范围不妥,方未予采纳。经过投标,原交通柜组的梁美珍以10.05万元中标。12月23日,梁美珍与供销社正式签订了承包药店的合同,冯士新、宋和平等有药品经营证书的原药店工作人员被迫下岗。梁美珍以中标人的身份在社会上招聘外地、外单位人员和退休人员进店工作。
  冯士新、宋和平等人认为,药店承包给没有上岗资格的个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如此“改革”,岂不是谁有钱谁就可以经营药店?药店的开办须有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合格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冯士新、宋和平等人的药品经营资格正是两证发放的必要条件。另外,天补供销社的这种做法也与现行有关劳动政策相违背。本单位有资格进入药店的职工被一脚踢出,外单位甚至已退休了近20年的无资格人员却公然入店!海门市卫生局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了解,责令天补供销社限期整改。双方经过多次交涉,天补供销社做出“让步”,同意将宋和平、郁英也组合在内,承包人仍然是梁美珍,但梁美珍作为甲方又与宋和平、郁英、朱超英、吉勇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梁美珍愿意向宋、郁学习业务,并发挥和利用好他们的特长,宋、郁愿意接受梁的管理,并帮助梁尽早掌握业务。这份协议书于今年3月30日签订,期限为3年。
  这种承包经营方式得到了海门市卫生局的同意。记者一再询问卫生局主管人员此种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他们认为药品零售既然可以由个体工商户经营,承包给个人应该是可以的。天补供销社起初的做法行不通是由于3个经营者都没有经营资格,现在加上两个有资格证的原药店工作人员,具体业务主要由他们两人负责,这种经营方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海门市经贸委也认可了天补供销社的这种“改革”。
  记者来到天补供销社药店,看见梁美珍、朱超英也和宋和平、郁英一起在柜台卖药,记者问卫生局的同志,梁和朱没有药品专业知识怎可卖药?海门市卫生局副局长陈孝平和卫生局医药管理科科长朱卫平说,宋、郁二人在场时,药品销售由他们把关,梁、朱二人征得宋或郁的同意后,也可以出售药品。
  江苏省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尹祥山告诉记者,针对一些地区采取规避法律和国家规定的所谓新的经营组织形式、新的经营方式,变相从事违法经营药品活动等问题,去年11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不得将国有药品经营企业承包或部分承包给个人,或者转让和出租其证照。尹祥山认为海门市天补供销社药店的这种承包方式是不允许的,应该受到严肃查处。他还介绍,江苏省是药品经营市场管理得较好的省份之一,像海门市的这种“尝试”在全省是罕见的。国家目前虽然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药品零售,但对业主有严格的资格审查,以江苏省为例,从去年6月到今年5月,没有一个申请者通过业务考试。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国家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管理。药品同时又是一种获利较高的商品,不少人千方百计规避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江苏海门市天补供销社药店的这种做法如果被其他地方效仿,必然造成药品经营市场的混乱,其后果不堪设想。对这一领域的管理,宁可严一些,紧一些,也不要迁就。绝不能打着“改革”的旗号,一味捞钱,置人民的安危于不顾。希望各地的医药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管理,确保群众用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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