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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张绪武就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作说明 捐赠禁止强行摊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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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张绪武就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作说明
  捐赠禁止强行摊派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捐赠禁止强行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对捐赠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说,对于公益事业的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明确残疾人为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增加体育为公益事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张绪武说,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草案中“以捐赠牟利”的含义不清,且内容有重复。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张绪武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提出,大力发展公益事业,除了鼓励捐赠外,还应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有的捐赠人不愿意受到公开表彰,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并增加规定:“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张绪武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处理。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是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接受捐赠的,建议增加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张绪武还就草案其他修改意见作了说明。
  图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会场。
新华社记者 刘建国摄(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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