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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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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20
第9版(理论)
专栏:

  依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
  多吉才让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亿万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是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回顾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总结村民自治的基本经验,研究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依法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推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仅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基层管理体制,就成为亿万农民的迫切要求。于是,在八十年代初,广西罗城县等地就出现了农民自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的新鲜事。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立即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从1983年到1985年,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从而解决了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问题。
  村委会普遍建立之后,农民群众如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需要法律的规范。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部法律由于其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具有前瞻性,顺应了时代的要求,符合农村改革的需要,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民政部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将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的基本内容提炼、概括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7年9月,“四个民主”的内容首次写进了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1998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予了高度评价,明确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四个民主”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村民自治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党在农村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政策,成为与家庭承包经营、乡镇企业并列的农村改革三大成果之一。
  村民自治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发展。目前,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三至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村委会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获得省级命名表彰的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已近四百个。
  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构筑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框架,开辟了一条在党的领导下建设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途径,加快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四个民主”的全面落实,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找到了一条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村民自治的基本经验
  村民自治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基本经验是:
  加强领导是关键。村民自治工作始终是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推动下进行的。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村民自治工作高度重视。从1987年起,历次党的代表大会政治报告和历次政府工作报告,都对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提出明确要求。江泽民同志高度重视村民自治,多次深入农村考察和调研,就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工作发表了许多重要论述,为村民自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也十分重视村民自治工作。许多地方把村民自治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的地方把村民自治列为“一把手工程”,党政领导必须亲自抓,并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使村民自治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
  建章立制、依法办事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割的。村民自治是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开展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全国有二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实施办法,有九个省、自治区制定了专门的村委会选举法规或行政规章;许多地方出台了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章制度;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村委会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通过建章立制,初步形成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体系。
  全面落实“四个民主”是基础。只有实行民主选举,才能将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只有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才能使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各项决定符合群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只有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行民主管理,才能使广大农民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将村里的重大事项和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定期向村民真实地公开,实行民主监督,才能使村委会干部办事有章法,行为有约束,从而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反腐倡廉。
  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是前提。尊重实践、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之一。村民自治是亿万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践。只有亿万农民积极参与,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村民自治才能扎扎实实地发展。离开了亿万农民的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事实上,村民自治的许多成功经验,比如,民主选举中的“海选”模式,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村务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自治章程,还有秘密划票等,都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
  依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
  当前,我国正处于跨世纪发展的关键时期。新形势给村民自治提出了新要求,使这项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工程。十二亿多人口,九亿在农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绝不能忽视广阔的农村区域和众多的农村人口这一客观现实。只有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加强了,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了,依法治国才具有坚实的基础。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依法自治,是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落实到农村基层的实际步骤。如果每一个村委会都能做到依法自治,那么依法治国的进程就会大大加快。
  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是实现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确定为农村跨世纪发展的政治目标。只有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落实“四个民主”,亿万农民群众参与广泛的民主实践,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当家作主,扩大基层民主的目标才能落到实处。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不仅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的组成部分。
  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是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必然要求。继续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归根到底,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村改革二十年的经验表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只有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切实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才能把党的主张和各项方针政策变成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才能有效解决农村各种矛盾和问题,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实现这一总体要求,在推进村民自治的实际工作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要原则。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坚持党的领导是关键。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关系。村民自治如果离开党的领导,就会迷失方向,就会走上邪路。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才会有保证,推进村民自治才会有力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才会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坚持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不动摇。扩大基层民主、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是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根本措施,是党管农村工作的基本政策。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核心是落实“四个民主”。通过农民群众自主选人,实现民主选举;通过农民群众自主决定重大村务,实现民主决策;通过农民群众自主参与日常村务,实现民主管理;通过农民群众自主评议村干部,实现民主监督。
  坚持服务于经济建设不动摇。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把加快发展生产力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一切政策都要有利于增强农村经济的活力。村民自治工作也必须毫无例外地服从、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与发展农村经济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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