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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公正再加一把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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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为司法公正再加一把锁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纪实
  本报记者苏宁
  司法部门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代表国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匡扶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秩序,通常是广大百姓寻求公正的最后所在。但是如果迈出了司法部门的最后一道门坎,作为一名普通百姓,你仍然觉得没有求得公正,你该如何是好呢?下面的例子也许会给你有益的启示。
  举报反腐终无罪
  1998年10月19日,是海南省琼海市原邮电局职工杨全琼终身难忘的一天: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他被控诬告陷害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他无罪。
  法庭上审判长话音未落,人们已情不自禁地长时间鼓掌。在他的家乡琼海,人们甚至鸣放鞭炮以示庆贺。在有关部门召开的座谈会上,各界人士称赞琼海市人大加强司法监督,敢于坚持真理,为民办了一件好事。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1997年1月,原琼海市邮电局储蓄所会计杨全琼匿名向海南省检察院写信举报原邮电局局长4方面的5个问题。省检察院将此信转琼海市检察院处理。同年7月,该局长以杨全琼诬告陷害为由向市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杨的法律责任。10月9日,琼海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杨全琼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陷害他人,意图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因此判处杨全琼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杨不服此判提起上诉。海南中院二审认为原审量刑偏重,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杨全琼仍不服,向琼海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
  琼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杨全琼的申诉,调阅案卷,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琼海市人大常委会的调查报告认为,杨全琼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陷害他人的故意,而是出于纠正不正之风而匿名举报,其内容来源于群众的议论和老职工向省纪委的检举;他所举报的5个问题,经查3个问题属实,一个有出入,一个无法查实,并非全部失实,只是不完全准确,作为向司法机关举报的线索并无不妥;如果职能部门不把举报情况泄露出去是不会给被举报人造成社会影响的。
  根据琼海市委的指示精神和调查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海南中院审结的此案进行监督。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室受理此案后,先与海南中院有关领导和案件承办人交换意见取得共识,于1998年8月向海南中院发出《关于杨全琼诬告陷害案的监督意见函》,建议海南中院立案再审。
  海南中院经再审查明,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杨全琼的行为是有意诬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杨的行为构不成诬告陷害罪。原一、二审判决定罪量刑均有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刑事判决,宣告杨全琼无罪。
  既是制约又是支持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司法机关内部意见分歧大的案件进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不能回避的重要责任。肯定成绩,看到主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既是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海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进行司法监督的过程中,既对在司法程序上和实体上有问题的案件进行监督,也对法院认定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而遇到干扰的案件予以大力支持。
  1997年1月30日,海南省高院对万宁市李小鹏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了核准死刑的决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当晚万宁市区张贴出了公开宣判的公告。然而,1月31日,公判大会上没有审判李小鹏,在当地引起一片哗然。原来,在诉讼期间,李小鹏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有立功表现,判处李死刑显属处理不当。省高院法官赴万宁调查后认为,并非李小鹏检举同案主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而是个别政法干警有徇私舞弊之嫌。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评议过程中对此案给予了高度关注,省人大常委会杜青林主任亲自作出重要批示。经过有关人员一个多月的紧张工作,一举查清了李小鹏假检举立功和万宁市公安局个别干警徇私舞弊的事实,并依法逮捕了徇私舞弊的干警(已另案处理)。1997年8月27日,当万宁市召开公判大会,法官宣布对李小鹏执行死刑命令时,成千上万名冒雨赶来旁听的群众发出了长时间的掌声。
  这起案件的曲折审理过程,使法官、检察官们真切地感到:人大监督既是制约又是支持。
  不仅治标更要治本
  海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始于1995年,其主要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1996年,海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全国首先设置了监督室这一专门机构,并于1998年1月16日在省一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海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人大行使监督权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不依法办事,监督就失去了效力,也失去了权威。除了程序违法的案件外,只有行政、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已经发生效力而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控告的案件,人大才进行督办。在个案监督中,凡是建议承办单位复查或再审的案件,我们首先与承办单位面对面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就存在的问题达成共识,然后再发督办函。这样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我们的工作原则是:监督不越权,评议不干涉,督察不办案。
  诚然,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使命,但人大督察重点案件、解决具体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要真正维护法律尊严,保持司法公正,关键要靠制度保障。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针对评议省高院发现的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把帮助司法机关建立和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1997年9月26日,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海南省高院根据人大代表评议时提出的若干问题,加强制度建设,重点健全和完善了法院干警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暂行规定,高院工作人员交通、通讯工具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忠木院长对记者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省高院工作的评议强化了各级法院领导和干警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推动和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人大的评议不仅没有影响正常的审判工作,而且法院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都有明显提高。
  司法机关握有生杀予夺大权,执法者能否严肃执法、公正裁判,直接关系到能否伸张正义,惩治邪恶。如果对此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手段,将是非常危险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精神的实质性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对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否则就是失职。”这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委书记杜青林同志的认识。基于这种认识,海南省人大在这方面确实作出了成功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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