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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金融公司获准投资股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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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31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财经访谈

 两类金融公司获准投资股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讯 7月24日、25日,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财务公司?
  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及金融体制改革而出现的一类金融机构,至今有13年的历史。到目前为止,已设立财务公司的69家企业集团总资产近3万亿元人民币,约占全部国有资产的1/3。财务公司的宗旨是为企业集团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限制在集团内部,业务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说,支持财务公司发展,一定程度上就是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的发展始终予以积极支持。
  问:根据《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答:财务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包括:吸收成员单位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境外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问:《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作了较大的调整,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要求集团总资产不得低于80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由15亿元提高到30亿元,年销售收入由50亿元提高到60亿元,利润总额也由1亿元提高到2亿元,财务公司最低资本金由1亿元人民币直接提高到3亿元。
  新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监管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如要求长期欠款不还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及其他权益等;特别提出了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0%的较高要求,并限定财务公司对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高于其集团内负债,以防止个别财务公司的单一集团风险演变成社会性风险。增加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对财务公司进行检查及实行行业自律等有关内容。
  问:请您再谈谈金融租赁公司的基本情况。
  答:我国于1981年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到1999年底,全国共有15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182亿元,累计租赁业务额1900亿元,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租赁业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人民银行总结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经验教训,将有关业务文件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归纳集中,并作了完善补充,形成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问:《办法》的要点有哪些?
  答:《办法》首先解决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功能定位问题,对融资租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参照《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的界定,规范了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从法规上提出了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的特点,加上以前金融租赁公司没有长期资金来源渠道,违规经营严重,部分公司资产质量较差,少数公司还出现了严重的支付风险。此次《办法》在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之外,重点强调了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为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抗风险能力,《办法》从两个方面对资本金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二是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10%。三是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
  问: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答:《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进行的业务包括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办法》还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作出了具体规定: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额的60%;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和担保方面的规定较为宽松,规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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