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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发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 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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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0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法发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
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
  本报北京1月31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近年来,少数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正式公布并实施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在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建起一道“隔离带”,以确保司法公正。
  据介绍,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案件。由于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为完善回避制度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刘会生重点介绍了《规定》的三个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规定的诉讼回避制度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使之便于理解和执行。依法律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而“其他关系”究竟是什么,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则明确指出: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亲属关系的;未经批准,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其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好处等几种不当行为,都是“其他关系”的具体表现,审判人员应予以回避。
  二、实行任职回避,明确禁止离任法官或者现任法官的亲属担任本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三、对违反回避制度审理的案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诸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对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的,予以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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