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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官司引发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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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16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社会视点

  美国盐湖城申办冬奥丑闻、陆俊名誉权案、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
  近几年来,围绕体育运动发生的法律纠纷此起彼伏,成为人们议论颇多的一个话题。
  体育官司引发的思考
  张剑
  体育官司的大量发生和升级,只不过是近十年内的事情。
  从国际范围看,雷诺兹事件似乎是一个导火索。美国田径选手雷诺兹因未通过国际田联的兴奋剂检查,被禁止参加1992年的巴塞罗那奥运会,他以药检不真实为由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际田联赔偿其经济损失。从此国际体坛诉讼不断,体育官司接二连三,法院成为体育纠纷的裁判者。如果说一开始国际奥委会和各大体育组织对此还感到惊愕和不适应的话,那么最近因盐湖城申办丑闻一案,国际奥委会和萨马兰奇本人也成了司法机关的直接调查对象,恐怕更为人们始料不及。
  与此同时,体育官司也开始在我国出现。1992年,围绕首次在北京举办的一场国际职业拳击赛,中国的星华公司远渡重洋,在美国西雅图地区法院起诉美方经纪人,并大获全胜;199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受理了我国首例因运动员转队问题而导致的赞助单位诉运动员违约案;还有后来因赞助体育而“理科虫草王诉中华鳖精”案;陆俊诉媒体名誉侵权案;中国奥委会诉某企业非法使用“五环”标志侵权案等等。近来更有一些体育组织、企业、媒体和个人因体育卷入各种纷争。
  这些五花八门的纠纷虽统称体育官司,在法律上却往往分属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等不同范畴。对这些纠纷,很难从一个固定的角度分析和归纳。但是,这些纠纷的发生,往往有同样的深层背景和环境。
  现代职业体育高度发展,体育运动水平迅速提高,比赛竞争越来越激烈和残酷,发生纠纷的频率增大;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和经济互相驱动,关系越来越密切,对当事人来说,体育比赛之争的背后是经济利益之争;经济体制和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旧体制逐渐瓦解,新体制尚未形成,转型期造成体制和制度上的漏洞也导致纠纷增多;体育运动参加者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大增强;对利益的强烈关注使当事人追求最趋合理的裁判结果,当在原有的体育组织框架内不能获得满意的答案时,当事人便希望在更广阔的法律背景下解决问题;现有法律和体育组织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备。
  体育官司增多并不是坏事,它在一定程度上给体育管理体系带来的震动,是体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体育作为一种传统的文化活动,不能脱离我国经济和法律生活的大环境。体育官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体育改革进程,是中国体育发展和进步的表现。从另一个角度说,它对加快我国体育改革的步伐,提高体育管理者的现代意识和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体育官司反映出的现有法律制度、管理体制、观念等方面的矛盾,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已积极行动起来,探索适应当前形势、符合中国国情的体育管理模式和法律:
  ——继续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建立体育经济活动中的中介制度;进一步完善协会制,加强俱乐部建设,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体育运动规律的体育管理体制。
  ——从体育组织体系和体育管理体系的特点出发,以立法明确各类体育组织的管理职责,对体育组织行使管理权提供支持和保障。
  ——对现代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体育纠纷,特别是体育专业纠纷加以认真研究,建立符合其特点的、多渠道的纠纷解决模式。
  ——适应体育纠纷的性质、范围等特点,完善现有法律,包括体育专业法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填补立法的空白,解决某些体育官司无法可依的问题。
  题图为陆俊名誉权案开庭,吸引了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 新华摄(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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