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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说明应予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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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3-29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立法说明应予规范
  法规起草单位在报送法规草案或者修改草案时,都附有制定该法规的说明。但立法说明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目前没有法规作出规定。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统一。除立法的必要性和草案的起草过程以外,对立法的依据、确定法规规范的基本原则、法规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及对策等,说明人往往只是择其所需作说明。二是针对性不强。对于法规起草过程中争论较大且意见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往往一带而过,或者不予说明,而这些恰恰是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最需要了解的。三是不够公正。对于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争议的条款,有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负责人在说明中,仅仅说明对于自己有利的依据,不能和盘托出各方不同意见所持的依据。因此,对立法说明内容应作出规范。 ——《安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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