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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究责”应更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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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12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不究责”应更负责
  邵道生
  按照代表法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享有“免责权”。这是保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充分发扬民主,激励其积极大胆地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举措。有了这一法律保护,许多代表在履行职责时,敢于直言,认真负责,对推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也有个别对代表这特有的民主权利却不很珍惜,在会议期间的审议发言不够负责。有的缺乏“一分为二”,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说顺耳话,不涉逆耳言;有的扛顺风旗,“照葫芦画瓢”,人云亦云,无个人主见;有的事先不调查、不研究,发言信口随意,“时间花去大半天,没有沾到问题边”;还有的一开口便要求解决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问题等。
  为克服这些现象,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整体功能,作为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应更加负责地履行职责。首先,要增强“角色”意识。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使者,参加人大会议是受人民的重托,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形式,应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行使好民主权利。否则,则是一种失职行为。其次,要克服私心杂念。思想不解放,讲话不直言,其根子在于有私心杂念上。为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应不为名、不图利,具有“魏征进言”和“包公执法”的不阿精神,一丝不苟地履行好代表职务。第三,要加强调查研究。这是增强审议功底的基础。“情况明,决心大”,只有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才有发言权。审议时也只有以事实为前提,讲话有据在理,被审议者才心悦诚服。这样,人大代表才不负众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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