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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伐自栽树 罚款又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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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4-20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基层见闻

  乱伐自栽树 罚款又判刑
  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农民李培胜怎么也想不到,仅仅因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便将自栽的62棵杨树伐掉售出,自己竟构成了滥伐林木罪。面对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的判决,他如梦初醒,追悔莫及。
  现年51岁的李培胜,1984年在村西河滩自己承包地的旁边,栽植了200余棵杨树,后因管理不善,陆续毁损了一部分。1999年,李培胜见剩余的杨树已长大成材,便四处联系买主,准备将树卖掉,并于8月30日与黄某达成买卖协议。黄某告知李培胜,一次砍伐这么多树需要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手续。李培胜认为树是自己所植,想伐就伐,无需办证,最终未听劝告,擅自将62棵杨树(计17立方米)全部伐掉,以6000元的价格卖与黄某。
  森林是一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自然资源,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再生产。为确保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遏制滥伐林木现象的发生,《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的原则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均属违法行为。《刑法》第345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培胜违法采伐,数额较大,触犯了上述规定,获罪判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山东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张平 刘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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