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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仁慈”之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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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5-19
第11版(国际副刊)
专栏:域外社情

  破产法的“仁慈”之弊
  清溪
  美国大多数州都制定有州破产法,且千奇百怪,相当注重保护破产人的权益。
  在“阳光之州”佛罗里达,一位拥有300万美元的商人开车撞伤了3人,被索赔50万美元。为了摆脱受害者的索赔,他用全部积蓄买了一幢豪华别墅,紧接着申请破产,结果只付了1000美元即了事。因为该州的破产法规定,破产人对自己的住宅拥有永久居住权,债权人无权要求破产人变卖房产偿还债务。
  在弗吉尼亚州,推销员温特为了逃债,干脆用仅有的60万美元家产买了匹赛马,然后去法院申请破产,并请求保留这匹仅有的赛马。这一要求得到法官的批准,结果使债权人没有得到一分钱。因为该州破产法允许欠债人保留一些家当、农具和“一匹马”。此判决暴露出该州破产法的漏洞,于是,州议员立刻将法律修正为只能保留“非谋利或销售之用的宠物”。
  在康涅狄格州,根据州破产法规定,尽管债台高筑,还是可以保留欠债人的钻戒、貂皮大衣或高档家具。特拉华州的破产法规定,债主不能“碰”欠债人的墓地、缝纫机以及家庭藏书。伊利诺伊州的破产法则规定不准动欠债人的衣服、《圣经》、照片等。
  上述法例大都制定于19世纪,本为保护欠债人不致沦为赤贫。但是,这些“仁慈的”立法加上仁慈的法官,使得执行中偏差颇多。一位破产的得克萨斯州健身俱乐部主管试图说服法官:“劳力士”表是他衣着的一部分,不能用于抵债。宽仁的法官便将这只价值不菲的名表裁决为维护欠债人“尊严”的必需品,责令债主让步。再有一例,推销员泽贝尔因欠债15万美元而申请破产,法官审理时,查清他拥有6万美元资产,但考虑到这6万美元不足以偿付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于是就作出“一刀切”的判决,即泽贝尔不必向其中任何一个债权人还钱。
  如今,有不少美国人都利用破产法的漏洞和法官的仁慈,逃避本来有能力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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