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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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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6-01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出台
  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本报北京5月31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按照这一意见,我国在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将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通知中强调,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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