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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不当 中饱私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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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6-01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评估不当 中饱私囊
  本报记者 刘建华
  去年,天津市蓟港铁路在征地拆迁补偿中,由于蓟县有关部门在评估中不讲原则,慷国家之慨,使大笔拆迁补偿费落入了个人腰包,国家和集体财产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蓟港铁路是天津市用于运煤的一条短途铁路,途经蓟县境内3个乡镇,其中洇溜镇、城关镇有几个企业和部分民宅要拆迁。蓟县政府与铁路建设单位协商后,获得了37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其中富胜水泥构件厂厂长张领个人就得了166万元。
  从表面上看,张领获得这笔补偿费合理合法,因为这个数额是县房管等部门评估出来的;张领又与其所在的富王庄村委会签了一个“调解协议”,明确在征地后,企业和经营损失补偿费归张领个人所有。
  然而,在这貌似合理合法的背后,是有关部门的干部极不负责的工作态度,致使张领轻易获取了远远超过他实际损失的巨额补偿款。
  首先,蓟县房管局、县支铁办、县土地局对富胜水泥构件厂的拆迁评估与实际拆迁情况出入很大。富胜构件厂由南厂、北厂组成。蓟港铁路从南厂生产水泥预制板的操作台北边穿过,实际占厂区土地面积不到3亩。但在评估中,南厂被全部列入了拆迁范围。更令人不解的是,同蓟港铁路挨不着边的北厂也被列为拆迁项目。负责评估的县房管局房管科、县支铁办的负责人解释说,北厂的操作台被加宽的大秦铁路(大同至秦皇岛)切掉了一小块,这个操作台就不能再用了。因此,北厂也得拆迁。但记者在现场看到,北厂操作台的南端离大秦铁路原来的护坡有五六米远。因大秦铁路加宽,铁路的新护坡北移到了操作台的南端,但并未“切掉一小块”。
  由此看来,富胜水泥构件厂的北厂不应作为拆迁厂来评估,更不应获得数十万元的房屋、设备拆迁及停业损失的补偿。蓟港铁路已于去年5月动工修建,再过几个月就将竣工。记者看到,北厂虽也停业,但说要拆除的都未拆除。知情者说,若不是今年水泥预制板市场销路不好,北厂是不会停产的。
  其次,洇溜镇领导都“以为”富胜水泥构件厂是张领的“私有企业”,故将企业拆迁补偿费全给了张领。但富胜水泥构件厂的营业执照上明明写着:企业的性质是“集体与个体联营”。事实上,这个企业不是张领个人的。据了解,富胜水泥构件厂的前身是富王庄古建砖瓦厂,属集体企业。1990年,富王庄村委会与张领签订了联营协议后,将厂子承包给张领经营,双方各投资3万元。村委会每年收取承包费,不再参与企业的分红。1995年3月,富王庄古建砖瓦厂更名为富胜水泥构件厂。虽然经营项目有所改变,但企业的性质没有改变。尤其是北厂,其房屋、砖墙、变压器、电线杆等设施都是村集体的财产,只是由张领承包使用。但在这次拆迁补偿中,镇领导将所有的拆迁补偿费都给了所谓的“个体业主”张领。
  表现出极大慷慨的,还有富王庄村委会。1995年3月,富王庄村委会曾与张领签订过一份“企业占地”的承包合同,其中第4条为:“如国家征用土地,由甲方(村委会)出面解决,占地费及损失费归甲方,由甲方给乙方(张领)重建或补建造成的破损部分。”但在蓟港铁路征地后,村委会又与张领签订了一个“调解协议”,将原合同的第4条改为“土地占用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建厂和经营损失补偿费归乙方所有”。这样一改,就将原来本应先归村集体,再由村集体补给张领的经营损失费,全给了张领个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个“调解协议”指的是南厂,不包括北厂,而张领得到的是两个厂的所有拆迁补偿费。
  编后
  国家对所征用的土地和需要拆迁的地面附着物,都会给予适当的补偿。但这种补偿,是有严格规定的,评估部门既要上对国家负责,也要下对群众负责,实事求是,来不得半点虚假。天津蓟县房管局、县支铁办和县土地局对富胜水泥构件厂的拆迁评估,显然不讲原则,失之过宽,慷国家之慨,造成评估不当,中饱私囊,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洇溜镇领导和富王庄村委会在这一事件中,置集体利益于不顾,致使本该属于村里的补偿费,流入个人腰包。对这起明目张胆地侵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事件,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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