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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通知要求 从八个方面减轻农民负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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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9-01
第3版(综合)
专栏:

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通知要求
从八个方面减轻农民负担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近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的力度,从八个方面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是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规定,在“九五”期间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是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工作。包括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对农民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以及继续治理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等。
  三是“十五”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不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和提高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标准。
  四是严禁一切向农民的搭车收费。严禁在农民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搭车收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任何收费或摊派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在农民子女办理入学过程中,乡镇政府不得向学生收取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及其他收费项目等。
  五是加强对农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向农民提供经营服务项目,不得向农民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六是推行涉及农民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凡是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垄断价格,均实行公示制度。
  七是坚持稳定农民负担的政策。已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农民税费负担要严格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核定。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坚持稳定农村税费负担的政策。
  八是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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