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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员工持股”不公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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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15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密切联系群众,最重要的是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各级干部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这样的“员工持股”不公平
兰州大学经济学副教授张彩丽
  将国有企业在前期形成的不良债务以股权的形式卖给本企业职工,以此法来剥离国企的债务负担的主张,显然不是在促进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主人”,其实质是一种对职工的掠夺。
  “员工持股”是企业改革的一种形式。实行这一改革需要慎重稳妥,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人认为,“员工持股”是解决产权不明晰“无人负责和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国企难题的根本出路。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持这种主张的人将增强企业活力的根本措施寄托于“劳者有其股”,把资本化进程解释为“维护公有制”,在强化内在约束机制、解决所有制缺位的名义下,强迫劳动者承担企业的运行风险,试图把企业的不良债务转嫁到劳动者头上。这种作法还有一个严重后果——为劳动力的市场化和两种就业机制并轨等改革设置新的障碍。
  诚然,让员工有机会分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是好事,很多国家的大企业都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优秀人才和优化自己的员工队伍,但这只在那些投资收益能够长期稳定地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企业中才有意义。员工持股是投资行为,任何投资同样存在机会成本,投资机会选择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小而收益大,符合这个原则就投入“本”企业,否则就投入其他领域。不能假定人们仅仅从道德、感情等因素出发就会普遍地放弃更有利的投资场所而把钱投入自己所就业的企业。前期改革过程中出现过一个十分有害的趋向,即一些企业强迫职工“带资就业”,不入股者下岗,把“上岗”与“入股”联系起来。这种作法不仅束缚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要素优化重组,而且是对劳动者利益的极大侵害。劳动者收入的基本来源是工资,劳动者作为雇员不应承担与其工作努力程度无关的各种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把投资者、经营者所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于劳动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不公平行为。
  至于将国有企业在前期形成的不良债务以股权的形式卖给本企业职工,以此法来剥离国企的债务负担的主张,显然不是在促进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主人”,而是企图用劳动者前期劳动报酬的积累来弥补资本所有者的“负利润”,其实质是一种对职工的掠夺。
  国有企业活力不足,人的积极性不高,并非是因员工未直接投资入股。恰恰相反,是由于“终身制”的就业制度,由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过分固化的结合关系,形成了企业冗员负担和“养懒人”的现象,所以,当前改革的正确取向应该是按照市场化原则彻底调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结合关系,实现两种就业制度的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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