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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兴公司行贿案一审判决 公司处罚金800万元法人代表处有期徒刑5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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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17
第2版(要闻)
专栏:

广西银兴公司行贿案一审判决
 公司处罚金800万元法人代表处有期徒刑5年
  据新华社南宁11月16日电(黄星航、周传明)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成克杰行贿者之一的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坤单位行贿一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今天一审判决:判处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罚金80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法定最高刑判处法定代表人周坤有期徒刑5年。
  1994年至1998年5月间,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国有公司)为获取“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和“广西民族宫工程”等项目的建设权,及压低工程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获取银行贷款等不正当利益,经银兴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周坤决定,以付购地款、购钢材款等名义,用国有公司公款先后多次向成克杰及其情妇李平行贿人民币、港币、美元、金砖等共折合人民币38377461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银兴公司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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