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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修小型水利工程必须贯彻合理负担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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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7-03
第2版()
专栏:

  兴修小型水利工程必须贯彻合理负担政策
  仲秋
兴修小型水利对农业增产有极重大的关系。这是一种群众性的事业,必须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
据云南省检查:云南有不少地区,在水利兴修工作中,损害非受益户的利益,以“团结互助”为名,“动员”他们出义务工;有的不仅不给工资,还要他们自备伙食。昆阳县兴修双龙坝水库时,在受益区范围内,让部分非受益户同样进行义务劳动;对非受益区的出工户,每人每天只给三角工资,自带伙食,过一个月才能换班。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引起部分民工的不满,有的民工就不辞而去。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有,严重地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兴修计划的完成。
中共云南省委为了纠正这种不合理的状况,拟定了一些具体的办法,要求各地进行深入的检查,认真贯彻“多受益多负担,少受益少负担,不受益不负担”的政策。省委拟定的办法中规定:兴修小型水利工程,动员民工应限于受益户;如必须动员非受益户出工,必须经县批准,并付给合理的工资。已经完成但未认真执行合理负担政策的工程,如群众意见很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慎重地予以合理解决。今后兴修水利工程,一律不得再动员非受益户参加义务劳动。
云南省委提出的这些办法和原则,对兴修小型水利工程是十分必要的。其他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的地区,应该检查一下是否贯彻了合理负担的政策,一定要认真贯彻这个政策。必须严格实行“多受益多负担,少受益少负担,不受益不负担”的原则,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一些合理的办法,纠正一切负担不合理的状况,以利水利工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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