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阅读
  • 0回复

民事诉讼应设三审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19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审判方式改革与公正效率

民事诉讼应设三审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
  审级制度与公正、效率密切相关。本文对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民事审判,实行三审终审制。
  1.普通程序,应当实行三审终审。
  对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应当实行三审。在现在的两审终审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审级。这样,可以使一个案件的终审权远离案件的发案地,使案件的审理不易受到当地的干扰和干预。同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触普通案件的审理。
  2.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民事案件,是否要增加为三审终审制,需要研究。我认为,对于审理简易民事案件的简易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实行两审终审制,经过一审和二审,即为终审,使简易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这一级终审。
  3.小额法庭的审判程序还是要实行两审终审制。
  小额案件本来实行的就是一种最为简易的程序,为法官独任审判。一个法官的一次审理就成为终局的审判,无论是法官的素质还是判断力,都值得考虑。因此,我建议,小额法庭的审判程序还是要实行两审终审制,给当事人一次上诉的机会,在程序上保证公正。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