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阅读
  • 0回复

程序的公正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19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公正与高效的保障体制

程序的公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宪义
  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程序公正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必须建立以下保障机制:
  (一)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如,法官的资格认定制度、回避制度以及公开听证制度等等。
  (二)诉讼程序的公开化,是司法公正的民主机制。包括司法过程的公开化、司法主体的公开化以及司法结果的公开化三方面内容。
  (三)诉讼模式的对抗化,是程序公正的结构保障。法官必须在保证中立性的基础上,恰当地行使诉讼指挥权。
  (四)按照直接审判原则的要求,改造审判委员会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将统一的审判委员会改造成专业性的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
  (五)审级制度的多元化,是司法公正的层次保障。对于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于简单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有条件地实行三审终审制。
  (六)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逻辑保障。
  (七)程序的多元化,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选择机制。按照不同的案件性质,建立不同的司法程序。
  (八)案件管理的流程化,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运行机制。
  当然,程序的公正性并不等于程序的繁琐性。法院应当在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监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恰当地、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程序浪费和程序被滥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