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阅读
  • 0回复

给管理部门提个醒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4-02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给管理部门提个醒
零河
今年“3·15”前后,首都一些媒体有关消费警示的报道,确实让消费者吃惊不小:先是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今年第一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要拒绝使用发泡塑料餐具。“警示”说,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有四大害处,除了不易回收,不可降解,会造成白色污染外,当温度达到65摄氏度以上,有害物质将渗入食品中,会对人的肝脏、肾脏、生殖系统、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接着是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负责人指出,所有食品都含有食品添加剂。据说到去年底,我国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已有22大类、1513个品种。当前食品添加剂已经进入面食、乳品、营养品、休闲食品、粮油、肉禽等领域。食品生产只要按国家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有益无害,消费者无需任何担心。但是,面对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一些误解,有关厂家为什么不去宣传解释,反而在产品标识中加上“本产品不含有任何食品添加剂”的假话去欺骗消费者呢?
  “3·15”是消费者的节日,有关机构给消费者提个醒,十分必要。但令人困惑的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多年的今天,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厂家和经销商无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些损害消费者健康、误导消费者的违法现象早已存在,为什么就没有管理部门给这些厂家提个醒?
  就拿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来说,北京市消协于今年2月在城八区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目前该市有48.7%的消费者仍在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平均每人每月使用11个。其实,只要走进大小食品超市,哪家货架上售卖的发泡塑料杯装方便面不是堆得像小山一样?据说盛装方便面的一次性发泡塑料杯目前淘汰不了,是因为替代的可降解材料制品和环保餐具尚不成熟。既然如此,厂家为何就不能把诸如“不要用65摄氏度以上的热开水泡面”、“不要将食物与该餐具一起加热,防止有害物质渗入食物,伤害人体”这样的警示语印在杯面上,直接向消费者“警示”呢?
  有关机构对消费者的“警示”,其作用仅限于能看到这些“警示”
  的消费者。厂家如把“警示”印在食品标识上,就等于告诉了所有消费者。只有知情的消费者才有可能选择理智消费,这就是为何厂家不愿“警示”消费者或故意误导消费者的原因。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要通过法律来保护了。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都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生产厂家、价格、有效期限、主要成分、使用方法乃至售后服务等内容。要杜绝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不法行为,仅靠有关机构对消费者发个“警示”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权威性要靠严格执法来维护。如果有关管理部门对违法现象视而不见,本身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就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又从何谈起!
  借此,也给有关管理部门提个醒!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