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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一九五五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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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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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一九五五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的发展对于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科学干部的培养是决定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地促进科学研究力量的成长,有计划地培养合乎一定标准的科学研究干部,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第二条 按本条例培养出来的科学研究干部,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水平、本门科学方面的坚实的基础、有关国家建设的实际知识,并能独立地进行专业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研究生毕业后由中国科学院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或相当于研究所的研究机构,是负责培养研究生的基层单位。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对本学部所领导的各研究机构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与督促。
研究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外国文的学习由中国科学院统一领导。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每年根据需要与可能,统一规定各学科研究生的招收名额。
第五条 为了鼓励有条件进行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努力提高科学水平,凡研究生以外的科学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国家机关和企业的工作人员等著有科学论文的,均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按研究生毕业的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合格者同样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申请时应经所属工作单位推荐,其科学论文必须经有关科学机关或高等学校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提出。其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章 研究生的招收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每年七月至九月招收研究生。
第七条 凡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作研究生:
(一)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有两年以上科学工作、教育工作或其它与科学有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具有科学研究能力的;
(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成绩优异,经原学校或本人工作部门证明推荐的;
(三)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但经科学机关、高等学校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证明其确实具有高等学校毕业的水平和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负责推荐的。第八条 申请作研究生的必须送交下列材料:
(一)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历年学习成绩表(第七条第三项提出申请的免交);
(二)高等学校、科学机关或其他工作机关的推荐书(第七条第一项提出申请的免交);
(三)本人履历及自传;
(四)最近服务机关或学校关于申请人的工作或学习的鉴定;
(五)健康证明书。申请作研究生的如有与专业有关的科学论著或其他证明文件,应同时送交。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审查前条所列材料后决定准否申请人参加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包括专业学科、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和一种外国文。送交科学论著的其科学论著可作为考试成绩的一部分。经中国科学院特殊批准的可免去外国文考试。
第十条 被准予参加研究生考试的在职人员,其供职机关应给予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假期,以进行考试的准备。
第三章 研究生的培养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修业期限,一般暂定为四年,如有特殊情况,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即由研究所确定一位研究员担任其学术导师(经学部批准,副研究员也可担任学术导师),研究生在学术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习与研究。不在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工作的学部委员、研究所学术委员以及其它中国科学院以外的专家经本人与其服务机关同意,可接受研究所委托担任学术导师。每一个学术导师在同一时期内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 培养研究生的主要方式是在学术导师指导下,按个人计划进行独立的工作。研究生的个人计划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一门或两门基本专业课程及一门与论文有关的专业课程;
(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三)俄文及其它一种外国文(经中国科学院特殊批准的可免修其它一种外国文);
(四)学位论文。
研究生的个人计划应在学术导师的指导下拟订,计划中应规定每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内容及完成的期限。关于必修课程部分,在入学后两个月内由学术导师提出,论文计划应于论文工作开始前一年由学术导师提出。研究生个人计划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查后,由研究所所长批准并报学部备案;其计划的修改手续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从国家建设与科学发展的需要出发,联系所在研究所的发展方向;在论文中必须提出在本专业方面某些理论的或实际的新的研究结果。论文选题应列为研究所研究计划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两年内修毕必修的课程,并在个人计划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考试。考试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持;考试不及格的经研究所批准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不得参加论文答辩。研究生论文工作的开始不得迟于第三年初。
第十六条 研究生每半年必须在本人所在的研究室或研究组内,作关于个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学习心得的报告,在研究室或研究组内进行讨论后作出书面总结,提交研究所的学术委员会审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学术导师在每学年终了时,必须对研究生作出鉴定,提交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查,在鉴定中应反映出研究生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课程学习状况与论文准备的程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通过个人计划中所规定的考试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将学位论文及其摘要交由学术导师审阅,再由研究所将论文或论文摘要送请有关专家征求意见,最后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提出答辩。论文原稿送交研究所图书室存查。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经审查同意答辩后,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在研究生学术导师以外的专家中聘定一位或两位辩驳人。答辩的日期,由研究所与辩驳人会商决定。在答辩前至少一个月,研究所应将论文或论文摘要分发有关专家与机关,并公布答辩日期。凡愿意参加答辩会者,经研究所同意,均得参加答辩会。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在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的会议上举行;会议由所长主持。学位论文答辩后,须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投票前学术委员会应与辩驳人交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通过后,即由研究所提请学部审查并报中国科学院批准其毕业,授予科学副博士的学位。研究生中未被通过学位论文的,在本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修业年限所规定的范围内,经研究所提请学部审查并报中国科学院批准,可在学术导师指导下重新修改其论文并准备第二次答辩;第二次答辩日期不得迟于第一次答辩日期的一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研究所提出,经学部审查,并报中国科学院批准,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一)表现没有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并经学术导师正式提出的;
(二)不能通过必修课程的考试的;
(三)不能如期提出学位论文的;
(四)两次不能通过论文答辩的。
第四章 研究生的待遇与工作分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任务是学习,在学习期间不得担任研究工作以外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享有国家助学金待遇,每年并享有一定的休假期。研究生在原工作单位继续领取工资的,不再给予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使用研究所有关设备和参加研究所内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准备学位论文时所必需的资料经费,应由其所在的研究单位负责供应。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在导师指导下参考辩驳人所提意见修正后,可在其所在研究单位的刊物上发表,或由研究单位推荐在中国科学院出版的或其它有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但内容涉及国家机密者除外。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后,除保留原有职务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外,均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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