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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事业发展的新起点——国家测绘局局长陈邦柱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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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01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测绘事业发展的新起点
——国家测绘局局长陈邦柱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贾西平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局长陈邦柱日前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谈起测绘法修订,陈邦柱说,原测绘法是1992年12月28日发布、1993年7月1日实施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测绘活动,加强测绘管理工作,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测绘科学技术的进步,测绘管理和测绘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这些年,测绘服务面不断拓宽,测绘的基础性地位越来越突出,但是测绘工作仍然跟不上需求的增长,滞后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问题十分突出。要解决这些矛盾,原有的测绘法已经不能适应了,必须修改。
  “新测绘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陈邦柱如数家珍地说,一是新测绘法从测绘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出发,对测绘的性质、地位、作用作了表述,站在国家的高度来规范测绘工作;基本实现了从技术管理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转变,把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规范从事测绘活动者的行为,规范测绘工程出资方、测绘产品使用者等的行为作为重要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表述。二是新测绘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编制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房产测绘、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测绘法的修订,还充分考虑了未来发展的要求,如规定了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强化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等。三是新测绘法突出了加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基础测绘的法律地位及主要制度,强化测绘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地图管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测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测绘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陈邦柱回答:测绘法修订的内容简要地说,最主要是明确了测绘的性质、地位,强化了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测绘管理体制增加到县、市、省、国务院四级,特别是要求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为了改变基础测绘滞后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问题,增加了基础测绘专章。这一章明确了基础测绘的性质、涵义、分级管理体制、资金投入渠道和更新机制等。对于加强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质量监督等方面,新测绘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陈邦柱说,新测绘法翻开了我国测绘事业发展的新的一页。国家测绘局将建立以新测绘法为核心的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测绘法规体系框架,对现有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新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对“十五”立法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将根据新测绘法所确立的测绘管理体制,与省编制管理部门及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沟通协调,依法落实市(地)、县级测绘管理机构,做到职责明确、人员到位、上下协调、运转有效、执法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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