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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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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5-15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论苑

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许华
  立法法规定了立法听证制度,标志着我国立法决策向民主化、科学化又迈出了一大步。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立法制度和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法听证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为收集、获取与立法有关的资料、信息,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当事人及与法律法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到会陈述意见,为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与参考的一种制度。
  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听证制度是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也规定了有关听证的内容,确立了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关于听证规定的实施,对促进行政行为的公开性、民主性,减少行政偏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总结行政听证的实践经验,立法法又把听证制度引入立法程序。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17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听证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相对于立法论证制度主要用于解决立法的科学性而言,立法听证制度则主要用于解决立法的民主性问题。一是透明度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事先向社会公布,允许公民报名参加,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二是具有一定的选择性。立法法规定,听证会是听取意见时“可以”采取的一种形式,既不是必须采取的形式,也不是唯一可以采取的形式,主要根据法案的内容决定。三是公正、客观。听证参加者都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如实发表意见,不受他人影响,前提是对法律负责。这样通过听证会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四是程序性强。立法听证的程序性不同于一般的工作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听证前都要制定听证规则,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的组成及权利,并对听证内容、方式、听证报告书等作出规定,以保证听证依法有序地进行。
  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推进立法民主化,一是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情。实行立法听证制度,社会公众可以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涉及的有关问题,直接陈述意见,反映情况和问题,从而使立法机关可以直接地、更广泛和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和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意。保障公众对立法陈述意见的权利。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提高立法效率,又可以防止立法的偏颇缺失,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可行。三是有利于广聚民智。立法听证可以听到各个方面的意见,尤其是法规内容涉及的利害关系和有关行业的意见。这样,有利于立法机关广泛集中民智,把各种好的意见、建议吸收到法规中来,转化为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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