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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主要职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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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5-22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公证的主要职能
  服务引导职能。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促进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完善。
  预防职能。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
  监督保障职能。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沟通、媒介职能。公证机构具有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证书又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国内通行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经济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和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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