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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托起市场信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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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5-22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公证托起市场信用
  张红光
没有中介组织,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没有中介信用,就没有市场信用。公证机构是市场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对于市场有着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有效保障交易安全
  公证行为的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合法性,所以公证机构在对合同进行公证时,必须对合同涉及的所有因素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这样才可以有效保障市场安全。但是,由于缺乏市场信用,目前我国的市场交易80%以上采用非信用交易方式进行,合同双方不得不为债务的担保而奔波,但采用费时费力费钱的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方式并非当事人所愿,所以公证所独有的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职能恰恰可以为此提供补救之道。
  另外,市场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也决定了公证必须介入其中,否则市场的安全性将飘摇不定。比如,一幢商品房即将出卖,可其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法律规定:房地产商应当将出卖之事实通知债权人,并告知购房人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的情况,但房地产商常常不把这些信息告知买卖双方,这样就在房地产交易中产生一系列的麻烦。而如果有公证在其中进行监督、沟通、证明,在交易双方之间搭建起信任的桥梁,这些纠纷的可能性就可以降到最低。在这一点上,公证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有效提高救济效率
  救济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自身正当利益遭受损害之后,市场主体需要依靠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来获得补偿,而“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所以司法救济必须讲求效率。而公证可以对此有所裨益:首先,公证通过发挥自己的预防功能,可以减少纠纷、消弭诉讼,增加个案分配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其次,公证通过发挥自己的优先证据效力,可以缩短证据采信和排除过程,加快个案结案速度,增加司法服务数量;最后,公证通过发挥自己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缓解法院“芝麻西瓜一把抓”、案件堆积如山的症状,加快执行速度。
  实践证明,无论是在市场信用建立之前还是建立之后,预防性的规范体系都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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