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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兼并了,我找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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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7-01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职工热线

企业被兼并了,我找谁编辑同志:
我原本在一沙发厂当仓库保管员。1998年时,因为账物不符,造成物资流失。仓储科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上报厂长要求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后来厂领导考虑我是2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按《劳动法》第24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我收下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去了广西。后听别人讲,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我又回到原单位。回去后才知道,沙发厂已被附近的日化厂兼并了,手续已办清,厂长也换了。我找到原厂长,他说厂子已兼并,自己无权支付。我找新厂长,他说移交名单上没你这个人,新官不理旧账。我的经济补偿金究竟有没有,该找谁要?
  (江西 常玉华)常玉华同志:
你的来信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企业被兼并后,应由谁来支付。我们就此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沙发厂考虑到你是老职工,没有按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么,按《劳动法》第28条规定,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多少,则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给予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企业被兼并后谁是被诉人没有明确规定,而《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了“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所以,企业与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期间,出现原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应根据上述规定,将合并或分立后形成的企业确定为劳动争议企业一方当事人。——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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