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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划先做环评 公众意见不可缺少 我国环境评价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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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9-01
第11版(教育·科技·卫生·环境)
专栏:

政府规划先做环评 公众意见不可缺少
我国环境评价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任建民、刘毅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第一次将政府规划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它的实施将减少因政策失误带来的环境灾难,这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在今天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座谈会上指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由此实现了从对建设项目到对政府规划、从微观到宏观、从局部到区域、从单项建设到整体产业以及从当前到长远的五个深化。
  2002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等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业、农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在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从1993年到2002年10年间,我国制定、修改的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有22部,但基本上着眼于污染管理与控制。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我国这方面保护立法发展方向的重大转变。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人在今天的座谈会上说,历史上的教训说明,同建设项目相比,政府的政策和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时间更久、不良后果也更加严重。上世纪50年代我国大面积围湖造田,后来又在东北的三江平原上大规模开发农业,都造成了生态失衡、环境恶化的后果。80年代,在政府支持下,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小印染等行业快速发展,污染严重。从1996年国务院做出决定至今,已关闭此类企业共15万家,国家、地方和个人投资者都承受了重大损失。
  这项法律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其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让公众的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以往的环保法律中所没有的。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建设部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在今天的座谈会上谈了在具体工作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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