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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耕地国法不容 浙江一村支书和承包人双双入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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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20
第15版(三农天地)
专栏:啄木鸟

  毁坏耕地国法不容
浙江一村支书和承包人双双入狱
  王爱鹏 卢晶
  特别提示
  浙江省缙云县姓尚村将45亩耕地整理“公开”发包,村支书、村主任“榜上有名”。此后两年间,70多亩耕地惨遭毁坏……
此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浙江省缙云县姓尚村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下,利用农田“整理”,把耕地挖鱼塘采砂盈利,致使70多亩耕地毁坏。日前,对此事件负主要责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尚建民和承包人尚志伟分别被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5万元罚款。
  法庭审理查明,1999年9月,缙云县新碧镇姓尚村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把本村名为“中央滩”的一片100余亩土地中的旱地、砂墩改为水田。农地整理项目工程按照预算需投入31万元。为筹集资金,村两委决定将“中央滩”45亩旱地、砂墩中的砂石料,以村两委名义向村内外进行公开发包。
  在1999年11月20日公开投标中,尚志伟、尚建民及原村委会主任尚丽勇(批捕在逃)等12人合伙出资,由尚志伟出面以50万元中标,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者在两年内将“中央滩”45亩范围的砂石料及杂物清理完毕,并规定了清理达到的标准、施工要求、规费交纳及检查监督、违约责任等相应条款。2000年1月,尚志伟、尚建民及尚丽勇等人进入承包地块挖砂。
  但是,2001年初,姓尚村两委却提出,种田种稻不如挖塘养鱼效益好,于是在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原先“中央滩”整理方案,决定变农地整理为挖鱼塘采砂盈利。
  2001年5月份开始,尚志伟、尚建民等人不仅将“中央滩”的旱地、砂墩超深度采挖,并对“中央滩”周围的田块也进行采挖,严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使耕地失去种植条件,造成村民尚炳申等多人承包的耕地被毁,被毁耕地70多亩。2001年11月26日开始,“中央滩”由合伙人尚继忠等4人承包继续挖砂,负责建好鱼塘,至2002年4月又挖掉耕地10余亩。经缙云县国土资源局测算,“中央滩”被毁坏耕地共计86.54亩,其中基本农田39.15亩、一般农田20.59亩、旱地26.8亩。目前,上述耕地采砂挖掘深度为1—3米,已失去种植条件。经缙云县农业局鉴定,该86.54亩耕地的耕作层已严重破坏。
  缙云县法院认为,尚志伟、尚建民违犯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86.54亩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70余亩耕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判处尚志伟有期徒刑二年,尚建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各处罚金5万元。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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