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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 融资便利 税费合理 保障权益 努力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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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24
第9版(理论)
专栏:

  ■市场准入 ■融资便利 ■税费合理 ■保障权益
努力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成思危
  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市场准入问题,融资便利问题,税费合理问题和保障权益问题。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首先是市场准入问题。现在有些人对市场准入理解得比较表面,认为现在不准民营企业进入的领域,能准许民营企业进入,就是市场准入。这是不全面的。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的政府管制理论,所谓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补贴要取消。政府对国有企业补贴实际上就是市场准入的不公平。第二是减少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讲的要改革审批制度。全国人大已经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行政许可法》,就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审批行为。审批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上还是需要的,但是不能用得太滥。当然这不等于说减少审批就可以随便进入市场,还需要有不同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草案中分四种情况,审批是一种情况,还有核准制、登记制和资质认定。第三是配套条件要公平。配套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原材料价格,如果给民营企业的原材料价格同给已经进入市场的国有企业的价格不一样,就会削弱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是配套品和代用品的政策也得一视同仁,否则,也会制约企业的公平竞争。市场准入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价格。如果政府采取限定价格的办法,对新进入市场的企业是不利的。因为新进入市场的企业要竞争,价格是很重要的手段,如果限定了价格,就难以竞争。因此,所谓市场准入,就是要保障上述四个方面的公平。当然,从原则上看,加入世贸组织后,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要实行国民待遇;对国内的民营企业,也应当同样实行国民待遇。
  其次是融资便利问题。目前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很少,大部分是间接融资,民营企业能发行债券或上市的比例还很小。中国证监会已经明确,在上市问题上各类企业一律平等。据调查,目前在民营企业的间接融资中拆借还较为普遍,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融资上的各种不便,私人拆借的比例还很大。融资对任何企业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融资的目的一是用于长期投资,二是满足流动资金的需要。我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比,发展要慢得多。如何满足民营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这是我国货币市场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三是税费合理问题。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较重,这主要不在税方面(当然在税方面也有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而更重要的是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因此,一是要推进费改税,减少不合理的收费;二是在税法中有些问题还需要合理解决。例如现在的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都规定既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所有者要负无限责任,故应该只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应收企业所得税。
  最后是保障权益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法律框架主要由三个方面的法律构成: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二是规范市场基本关系的法律,如合同法、信托法等;三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这三个方面的立法工作,这几年都在不断地努力推进,但法制建设有一个过程。在完善法制的过程中,要注意法律第一要有系统性,要配套;第二要有科学性,有一些问题要经过测算;第三要有公平性,政府部门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部门要求法律的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那么同样地要明确给他什么样的权利,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法律公平性非常重要的原则;第四要有渐进性,因为我国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中,很多法律不可能像国外的法律那样相对稳定几十年,差不多过几年就要修改一次,以适应形势的发展,例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目前都已经有不适应形势之处了。此外,还要立一些重要的法律。例如,物权法就是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最关心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的法律。物权法立法完成之后,将会在保护私人财产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文选自作者为郭朝先编著的、民主与建设出版社出版的《获得核心竞争力》一书所作的代序言,发表时略有删改,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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