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7阅读
  • 0回复

父亲拒付抚养费 小女起诉获支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1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父亲拒付抚养费
小女起诉获支持
易晓晖
  导读:长期以来,由于父母离婚后一方对儿女不尽抚育责任而引发的官司时有发生。有的告父母长期拖欠生活费,有的告父母拒不承担学费,有的则是要求法庭将太少的抚养费调高一点……其实,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儿女的抚养义务,依法同样应当履行。这不但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也是法定的义务。
  有道是:儿女亲情割不断,父母义务须尽完!
  1993年,何某与向某协议离婚,女儿随母亲向某生活,何某以价值3800元的财产抵作女儿抚养费。后双方同居生活,2000年又分居。2001年7月,双方因给付子女抚养费发生纠纷,后来双方达成协议:何某从2001年8月起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300元,每学年支付学杂费400元。何某按约履行。
  2002年5月,何某以无力支付为由拒不履行协议,向某代女儿多次索要未果。2002年9月16日,女儿向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依照协议支付生活费、学费等。
  旺苍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且何某已按协议履行一段时间。遂判决:何某自2002年5月起,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一半。
  父亲何某以协议所订抚养费数额过高等为由提出上诉。
  广元市中级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何某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某失业已多年,何某月收入772元,支付女儿生活费300元,数额适当。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