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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苏彝士运河公司国有化 埃及驻华商务代表处发表公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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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01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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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苏彝士运河公司国有化
埃及驻华商务代表处发表公报
新华社31日讯 埃及共和国驻中国商务代表处在七月二十八日发表了关于苏彝士运河公司(埃及股份公司)国有化的公报。
公报说,纳赛尔总统在埃及革命五周年的时候所作的明确的政治演说中,叙述了埃及通过实现阿斯旺高水坝计划来维护自己的经济独立的各种认真的努力,以及华盛顿、伦敦和世界银行所造成的障碍,这种障碍的最后办法是它们撤回了资助实现高水坝计划的建议。这种局势促使埃及共和国把苏彝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
实行国有化的措施已经立即执行,这样就恢复了埃及的历史权利,从而每年将带来一亿美元,并且有助于无需依靠外国帮助而兴建高水坝。
公报说,为此已经通过了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在1956年7月26日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报附载的这项法律的全文如下:
埃及共和国关于国际苏彝士运河公司国有化的1956年第二八五号法律
第一条:国际苏彝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公司的一切财产、权利和义务将移交给国家。现在负责管理这个公司的一切机构和领导委员会将予以解散。对于股东和创立人股票所有者的补偿将依据本法律生效前一天巴黎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格计算。上述补偿问题将在这个收归国有的公司的一切财产移交国家以后予以解决。
第二条:苏彝士运河航运的管理将委托给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从属于商业部的独立机构。共和国总统将发布命令规定这个机构的组成和它的成员的薪金。为了管理这项公共事业,这个机构将拥有一切必要的权力,并且不受政府的规定和措施的限制。在不影响审计局监督决算的情况下,这个机构将拥有独立的预算,预算将根据商业企业所遵循的规则制定预算年度从每年七月一日起到下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这个机构的预算和决算将由共和国总统发布命令予以批准。第一个预算年度将从本法律生效之日起到1957年6月30日止。这个机构将有权指定它的成员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决定和完成交给这个机构的任务。另外,这个机构有权以它的成员或其他人士设立若干技术委员会,以便进行研究和调查工作。这个机构在同政府司法部门和其它部门以及第三者发生关系时由这个机构的主席代表之。
第三条:已经收归国有的这个公司在埃及共和国和在国外的财产将予以冻结。非经第二条所规定的机构作出决定,一切银行、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处理这个机构的财产,不得支付任何款项,不得处理任何要求或债务。
第四条:这个机构将留用收归国有的这个公司的全体职工,所有职工应当继续执行他们的职务。非经第二条所规定的这个机构的事先许可,上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擅离职守。
第五条:对第三条各项规定的违反将处以徒刑,并且将课以等于违反行为所涉及的目的物价值的三倍的罚金。对第四条的任何违反将处以徒刑并且将褫夺违反者享有薪水、年金或补偿费的一切权利。
第六条:本法律将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一经公布即作为法律生效。商业部将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法律。
本法律盖有国家印鉴,将作为国家法律之一予以执行。
本法律已经在七月二十六日的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且已经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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