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阅读
  • 0回复

关于社员个人和生产小组的“包工包产”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19
第3版()
专栏:工作研究

关于社员个人和生产小组的“包工包产”
羽心
现在,一些合作社的生产队,划分了责任地段,把一些作物或零星的小块土地包给社员个人,把一般土地上已定地段的作物包给长年固定的生产小组;有的合作社的生产队,在固定责任地段以后,又规定了一定的产量,包给生产小组或社员个人。这样做的好处是生产责任更加具体,工作质量容易保证,可以克服窝工的毛病。有的同志把这种作法也称为“包工包产”。我认为:应该把这种“包工包产”和通常所说的“包工包产”(生产队向管委会承包一定的产量,得到一定的报酬,超过承包的产量就得到奖励)加以区别,最好不要把这种作法叫做“包工包产”。
生产队是农业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是一个完整的生产班子,它可以做它承包的土地上的一切工作;生产小组和社员,都不可能做承包地段上长年所要做的一切工作,只能做这些工作的大部或一部。耕地、播种、收割和一些时间性较强的工作,都需要生产队统一调配人去做;一些非田间生产的工作,也需要由生产队抽人去做。因此,实行小组和社员个人的“包工包产”的时候,如果把分给的地段上的一切工作都交给小组和个人去做,那是不妥当的;不分情况地把一切土地都分给社员,也是不妥当的,这样做就成为“组织起来单干”了。
因为小组和社员个人不能长年连续做分到的地段上的全部工作,所以不该让小组和社员个人“包产”,不可令小组和社员个人对产量负绝大部分责任。不然,就会使社员或小组的生产活动和生产队统一支配劳动力发生矛盾,妨碍集体生产的优越性的发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