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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新的客运规章给予旅客哪些便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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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9-01
第2版()
专栏:

铁道部新的客运规章给予旅客哪些便利
编者按:铁道部从9月1日起实行新的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规则。本报就一般读者所关心的问题,请铁道部对新的客运规章的精神和主要内容作了一些说明,供读者参考。
问:为什么要实行新的客运规章?
答:过去的客运规章,是在1950年正当我国经济恢复时期,为了消灭敌伪遗留下的不合理规章,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拟定的。它在统一全国客运规则和改进为旅客服务的制度上,曾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它的内容,在某些规定上沿袭了敌伪的不合理的规章、办法,因此,有些条文只是片面地强调对旅客的要求,而忽略了旅客应当享有的权利。虽经几年来多次修正和补充,仍不能适合实际需要,它已成为改进客运工作和有文化地为旅客服务的障碍。因此,必须改革客运规章,用新的、合理的规定来代替旧的、不合理的规定。
问:新的客运规章是根据什么原则制定的?
答:新客运规章主要是参照苏联铁路旅客和行李运送规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拟定的,同时,也研究和分析了几年来客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纳了来自广大旅客和客运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因此,在新的客运规章的全部内容中,进一步明确体现着人民铁路为旅客服务的基本精神和特点。在铁路不受损失或损失不大的原则下,对旅客有关运送手续,宁可铁路多麻烦些,尽量减少甚至不让旅客麻烦;在各种运送条件上,做到了铁路同旅客间的权利和义务平等,责任分明,合情合理;在各种规定上,既照顾旅客的特殊利益,又注意有效地使用交通工具的国家利益。在新客运规章中,凡能明确规定的都明确起来了,不能或不必明确的即交由现场具体掌握;对大的、原则性的问题都统一起来,一般的、具体的问题,则须因地制宜,没有强求一致;对过去认为必要的零星办法,都归纳整理到新规章内,废除了一些对旅客不便的办法。因此,在实行新规章后,既能达到客运规章的统一,各地区又能结合不同情况具体掌握。
问:旅客想买直通快车票,过去铁路规章中规定只能买到旅客所乘的快车终到站或第一个换乘站,对旅客太不方便,不知新的规章是否有所改进?
答:为了减轻直通旅客在换乘站重新购买快车票的麻烦和因为分段买快车票的经济负担,新规章中规定:旅客可以购买到达旅行目的地以及附近的任何车站的快车票。
问:旅客买到车票后,如果因为患病停止旅行,而又不能在铁路规定的退票时间内去退票,或者因为特殊原因未能赶上车票上所指定
的列车时,怎么办?铁路是否有新的规定?答:新的规章规定:旅客购票后,如因临时患病,只要在客票有效期间内,提出医院、医生或有力的证明文件,可以支付退票费向发售站要求退还客票、快车票的票价;但卧铺票是对号的,不能退还票价。旅客购票后,没有赶上火车,在旧的规章中车票就无效了。新的规章考虑到个别旅客发生这种情况,一般说也是有特殊原因的,因此规定旅客误车时,在列车开车后两小时内提出正当理由,经站长承认后,可以改乘适当列车,不办理退票。但卧铺票不办理改乘车次,也不办理退票。
问:旅客在乘车后,如果因为有事需要在中途停车站下车,新的规定是否允许要求延长客票的有效期间?
答:旅客中途下车可以要求延长客票有效期间,但是,要求延长的期间不能过长,最多以十日为限;要求的次数以一次为限。
问:托运的行李不能在到站及时领取是一件很苦恼的事。这次改革客运规章是否考虑到这个问题?
答:新的规章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来改善这种状况。规定承运的行李,必须根据托运行李的客票上所指定的列车装运。为了保证行李能够迅速运到,又规定行李的运到期限,应按旅客持用的客票上所指定乘坐的列车,自行李的发站至到站的运行时间计算。这样,就可以保证中途不换乘的直通旅客的行李,可以在到站下车后,立即领取。如果行李需要在中转站换装或经过轮渡时,根据运输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规定每换装一次,增加运到期限一天。因此,除由于自然灾害或非由于铁路责任的个别情况以外,在一般正常情况下,铁路承运的行李都可以按规定的运到期限保证运到。
为了彻底贯彻执行这个办法,新的规章中又规定行李运到逾期时,车站应免费递送到达通知,并立即向旅客支付规定的运到逾期罚款。如果旅客在这种情况下,打算变更行李的到站地点时,铁路有责任免费运送,这样,就大大保障了旅客的利益。问:许多人反映铁路上的罚款太多,而且很多罚款不合理,不知这次有否改进?答:铁路客运规章中规定的罚款,属于旅客运送方面的有四项:行李、包裹运送方面的有两项。规定这些罚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防止个别旅客不按规定履行其义务。过去由于规定的不够明确,责任划分得不清,再加车站和列车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当中过于机械和粗暴,因而,给旅客增加了很大不便和损失。除了有关执行制度中的问题,我们将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外,有关规定上的问题,这次在新规章中都从旅客同铁路的责任两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旅客持有客票无快车票乘坐快车时客票未剪口,除比照越席乘车的规定罚款一元外,应使旅客在最近前方停车站下车,客票仍保持有效;如旅客愿意继续乘车时,应自发现站或最近前方站起,补收前途乘车区间的快车票价或特别快车票价;客票已剪口,即按有效办理,补收自乘坐快车站起至到站或换乘站止全程快车票价或特别快车票价;如旅客愿意下车时,补收已乘车区间的快车票价或特别快车票价。如旅客拒绝时,应交车站处理。
问:过去铁路向旅客收取的罚款,必须立即交付,而铁路应向旅客支付的罚款或赔款,即或是钱数不多,也拖延很久,这是最不合理的,今后是否还是这样?
答:在旧的规章中,单方面的规定确实不少,铁路同旅客间互支的费用,在规定上不能平等相待,就是其中之一。新规章中已纠正了这个偏向,凡能立即支付又有可能支付的,不管是旅客或铁路都应立即支付,如不能立即支付的,也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例如,声明价格的行李、包裹和暂存物品的损失赔款,新的规定都应立即支付。至于未声明价格的行李、包裹和暂存物品的损失赔款审核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样,就比较公平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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