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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明的对 比两个犯了同样错误的党员,由于党组织采取了不同的对待方法,一个进步了,一个消极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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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2-09
第4版()
专栏:

  鲜明的对
  比两个犯了同样错误的党员,由于党组织采取了不同的对待方法,一个进步了,一个消极了。
  孙界
一些农村党员、干部,常常在工作中犯了强迫命令的错误,用简单化的粗暴的态度对待群众,甚至打骂群众,引起了群众的不满,使工作受到损失。这种强迫命令行为的发生,固然犯错误的基层干部要负责,但常常是同领导机关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分不开的。因此,党的组织在处理这类错误时,除了要担负起本身应当担负的责任以外,应该着重对犯错误的同志进行思想教育,而不应该采取惩办主义的作法;就是对于个别错误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同志,也应当热情地关怀和帮助他们,而不应该对他们有任何歧视。只有这样,才能够帮助犯错误的同志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致伤害他们的政治积极性。
这里就有两个例子。江苏省泰兴县薛徐乡的共产党员薛栋臣,在1954年建立初级农业合作社时,由于严重的强迫命令,受到了县委的通报批评。以后乡党支部书记不断地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向他说明了共产党员是人民的勤务员,不是人民群众的老爷。每当他在工作中碰到困难时,就具体地帮助他解决,反复地向他交待工作方法,使他逐步地从实践中懂得了走群众路线的重要性。他受到很大的感动,不但没有消极下去,而且克服了过去的强迫命令作风,遇事都和群众商量,工作干得也很起劲。例如今年秋收时连续下大雨,高粱、粟子在地里要出芽,薛栋臣同志就立即召开社员座谈会,研究抢收方法,结果使八十多亩高粮、粟子避免了损失。现在社员只要提到薛栋臣同志,就把大姆指一伸说:薛社长大不相同了,过去是强迫命令,现在是走群众路线的好榜样。
这个乡的另一个党员王余龙,同样也犯了严重的强迫命令错误,并因有腐化行为受到行政撤职处分。这以后,由于党的组织既没有给他分配工作,也没有教育他改正错误,因而他消极悲观,工作上躺倒不干。这样,群众对他就有了更多的意见。
这一鲜明的对比说明了,虽然两个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基本相同,但因为党的组织采取了不同的对待方法,结果一个进步了,一个消极了。从这里可以看出,党的组织正确地对待犯错误的党员,对于团结同志和做好工作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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