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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关于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争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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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2-15
第4版()
专栏:

一场关于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争论
方亢
不久以前,在南方日报上发生了一场关于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的争论,它是由南方日报发表的一篇广东省花县党的组织强迫农民收割未成熟小麦的报道所引起的。从这场争论中可以看出,许多干部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是认识不清的,甚至盲目地为主观主义官僚主义辩护。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中共花县县委员会为了提早早稻插秧时间,决定全县农民在4月5日以前割完春收小麦。当时不少干部不同意这个决定,因为有些地方的小麦还只有四成到八成熟。县委会不仅没有考虑这些干部的意见,并且批评了这些干部。领导冯村等乡工作的县委委员邓耀光受到批评后,就命令干部督促群众割了生麦,这样,单冯村乡就损失麦子三万斤以上。这当然引起了群众的非常不满。
这篇报道发表以后,许多读者写信给南方日报,对这个事件表示愤慨,一致认为干部的强迫命令作风必须纠正。而领导机关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是干部发生强迫命令的根源,同样值得注意。这个报道还引起了花县一些县委委员的不满。读者李四写信给南方日报,批评该报记者是“凭个人的主观臆测乱下结论”,是“给错误作了不公正的辩护”。李四的信发表以后,就有许多读者写信给报社反对他的意见,但是也有一些读者支持他的意见,于是一场争论就在报纸上展开了。
争论接触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到底谁“给错误作了不公正的辩护”。李四以及和他意见相近的读者认为:第一,花县县委会4月5日以前割完小麦的决定是正确的,完全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证据是收割生麦的,只有冯村等乡的三千多亩田,并没有在全县范围内同时出现。第二,县的领导机关对这个事件只负“一定的责任”,而记者却把主要责任推给县的领导机关,因此是不公正的,是为领导冯村等乡工作的县委委员邓耀光的错误作辩护。
花县县委会的决定是不是正确的呢?许多读者认为是不正确的,李四等人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它前后矛盾。读者伦庭鹄指出:这个决定既然说是“正确”的,就应该表扬才是,为甚么又说县的领导机关必须负“一定的责任”呢?其次,李四掩盖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4月5日以前小麦尚未成熟的,不仅是冯村等几个乡。读者朱五、洛夫等指出,该县小麦成熟最早的联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在4月5日还有19%的小麦未成熟;全县实际上在4月15日以前还未割完小麦;割生麦事件之所以没有在全县范围内出现,只是因为大多数地区没有机械执行县委会的决定。而且即使小麦未完全成熟的仅仅是冯村等几个乡,县委会在作出决定的时候,也应当考虑这一局部的情况,使决定能够灵活地适应各个地区的情况。只考虑小麦成熟早的局部(即使这个局部比较大),而要小麦成熟迟的局部(即使这个局部比较少)机械执行统一的规定,仍然是会犯错误的。同时干部对于这个决定并不是没有提过意见。据邓耀光和花县其他一些干部对记者说,当时邓耀光曾经提出意见,他认为这个决定行不通。就是为李四辩护的读者唯真也承认:在县委会召开的扩大会议上,部分地区如狮岭、炭步、赤坭等区的干部,都认为4月5日完成割麦任务有困难,原因是:第一、小麦未全部成熟,第二、劳动力调配有困难。但是县委会没有认真地考虑这些意见,仍然一意要下边执行这个决定,结果造成割生麦事件,难道可以说同县委会毫无关系,或者仅仅负对干部教育不够的责任吗?
李四的意见,是代表了花县县委会一些主要负责干部的意见的。在报纸揭发了割生麦事件以后,县委没有认真地吸取这一错误的教训,更没有通过这一事件,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相反地,却斤斤计较谁负主要责任,甚至像李四那样,反过来指责进行报道的记者。
李四以及和他相近的读者还认为,割生麦事件只在冯村等乡发生,而没有在其他地区发生,可见这只是个别领导干部的思想品质问题,不是整个县委会领导的问题。这种看法也是片面的。
许多读者指出:这类强迫命令的事件,不仅发生在冯村乡和花县的其他一些地方,也在阳春、英德两县发生过,那里的农民同样受到了损失。这就说明了强迫命令作风在今年上半年领导农业生产的工作中,是相当普遍地存在的。
为什么会普遍地发生强迫命令的现象呢?主要原因之一,是合作化运动中批判了保守思想以后,领导机关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有了发展,他们不认真调查研究实际情况,不从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出发,什么工作都强求一律。他们领导生产,不管山区平原,一律以稻谷生产为主;种植稻谷,又不问水利、地质、人力等条件怎样,一律用一种良种,甚至连插秧也有统一的规格,播种、收割的时间也有统一的规定。例如广东今年的早造插秧,从省委直到地委、县委、区委,都规定了同一的插秧时间;这些决定本身就是主观主义的产物,凡是机械地执行的,就一定碰壁。
这种错误的决定,并不是没有修正的机会。执行决定的基层干部和群众是接触实际的,是能够发现领导机关决定中的错误和片面的地方的。花县就有不少干部对县委的主观主义的决定,提出了不同意见。因此只要领导机关虚心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就可以将不全面的或错误的决定加以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少党的组织和干部,不但在作出决议指示以前,不同群众商量,而且在执行决议的时候,对群众不是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而是依靠命令办事。这种情况,不仅县委一级的领导机关存在,省一级的领导机关也同样存在。读者章茴指出,广东省委规定今年的早造插秧工作全省要在“谷雨”以前完成,省委主办的“区乡干部报”就一再强调必须按期完成,谁不完成就以失职论处。这样从省到专区到县,一级级地把任务压下去,强制群众执行,怎么会不大量地产生强迫命令的现象呢。有些人说,邓耀光是对花县县委会的决定提过意见的,那末,为什么县委会不好好地考虑这些即使是个别的少数的意见呢?为什么不好好地考虑和研究一下下面的实际情况呢?有人说,邓耀光没有对县委会的决定提过意见,那末为什么他明明知道决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敢提意见呢?为什么县委会议讨论重大的工作问题时不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呢?不管是那一种情况,不是都一样地证明了花县党组织的民主空气很薄弱吗?不是都一样地证明了花县党的领导机关没有很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没有认真地贯彻集体领导的原则吗?
由此可见,花县割麦事件之产生,固然是邓耀光强迫命令的结果,是同他的思想作风上的缺点分不开的;但更重要的是,这个事件是县级以上领导机关的主观主义决定和不民主的作风所逼出来的。因此,在讨论花县割生麦这个事件时,如果仅仅归咎于某一个人的品质,而不从中吸取普遍的教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今后就难免不再发生同样的甚至更严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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