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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动公粮之贪污分子 灵寿县府已予适当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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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12-02
第4版()
专栏:

  对私动公粮之贪污分子
 灵寿县府已予适当处分编辑同志:
九月十八日人民日报批评建议栏内登载“灵寿有的村庄贪污盗卖公粮”一文,本县见报后,当即着手调查处理,兹将该案实际情况与处理结果说明如下:
灵寿五区南冀城村,粮秣村分库主任李老目,在今年三月私自借用粮库麦子一百八十斤,四月间又借玉茭四十八斤,并与村长李老儒、优抚委员尚老会,私用粮库麦子一千二百斤、玉茭一百二十一斤,作为资金,在村开店;另外为讨好群众,又私自借出麦子八千斤、玉茭一千斤、小米六百斤、黑豆八十斤等。此一情况,经财粮组调查属实后,李老目等三人亦供认不讳,遂送交政府依法处理。政府为保护革命财产,支援解放战争,必须严惩贪污分子,彻底整顿粮库。根据李老目身为分库主任,对粮食不但不严格掌握管理,反而私自大批动用公粮,实为财粮制度所不容许,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村长李老会,优抚委员尚老会,对李老目私动公粮,不但不予批评制止,反而与其共同作弊,自私已极,不堪任职干部,即予以撤职处分,以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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