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8阅读
  • 0回复

武安九区代耕决定是根据什么规定的? 希武安县府与九区答复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5-02
第1版()
专栏:

  武安九区代耕决定是根据什么规定的?
希武安县府与九区答复编辑同志:
贵报四月二十日,一版刊载边府、军区联合命令——春耕期间限制动用民力之第一条第四点即明确规定:“除为军烈属必要之代耕及参战的民兵民工之土地变工耕种外,一切村杂差,如:后方站岗、放哨、看案、送信、听差、打杂、给政民村干代耕,给军属修盖房屋、担水、打柴……等,均须绝对禁止”。同时太行行署、军区四月二十五日所颁发之行联字第四七号联合通令中第一条第四点也如上述有明确的规定。但最近武安九区公所二十日发给各村“有关军属代耕决定”之指示中,第三个问题(荣退军人的优待问题)第三段却规定:“政民人员亦可让村农会讨论,在劳力上予以适当帮助代耕,但须低于军属,如军属一个劳力代耕六亩,干属可代耕四亩………”。据区干部某同志说,区公所指示是根据县政府指示下的。很显然的,他们的指示与边府、军区等联合命令之精神是不一致的,边府命令中明文规定不给政民干部代耕,而武安却要让给代耕,这问题使我很糊涂,是不是上级的政策、法令,县区党委或政府可以擅自“机动”“修改”呢?武安县指示是根据什么而决定的呢?武安县是否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运用“灵活性”而修改上级之政策法令呢?这个指示究竟是区上下的呢?还是县里下的?这些问题我希望武安负责同志予以检查并盼答复。
最后,我还有一点感觉,过去上级的政策与法令本来是十分正确,对群众是有利的,但在某些地方执行的结果,却弊病百出,搞得十分混乱,遭到群众反对。追其原因,主要的就是由于某些县区干部强调“特殊情况”,强调“灵活性”不从群众利益出发,脑子一热,擅自篡改政策法令。更恶劣的是把上级政策法令置诸脑后而别出心裁,标新立异,另来一套,这完全是对革命对人民不负责任、闹独立性、闹自由主义的具体表现。这些极端恶劣的作风,不知使革命使人民遭受到多大损害,这是罪恶!现在各地正在进行整党、民主、抽补与大生产运动,绝对不能允许某些地方某些干部重复过去之错误,致使革命工作遭受到一些不应有的损失。
我的认识是否正确,还希指正。(韩星德)
                      
(韩星德同志提出的问题是值得各地注意的,不按政策法令办事,在当时或许有某些片面理由,但势必造成恶果,或者今天一个指示明天又来一次更改变动,使群众对我党政策摸不着头脑。武安县政府与九区区公所对韩星德所提问题应负责检查答复。——编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