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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苏联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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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11-02
第3版()
专栏:

认真学习苏联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
史良
伟大的十月革命,使人类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它不仅给俄国人民而且给全世界无产阶级和一切被压迫和被剥削的民族和人民都开辟了一条彻底解放自己的革命的共同道路。全世界工人阶级和进步的人们,都把十月革命的道路看作自己的共同道路,把十月革命节看作自己的伟大节日。在十月革命后,苏联人民又在建成社会主义并过渡到共产主义去的里程上取得了光辉灿烂的成绩,从而不仅在社会主义革命方面而且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都为全世界人民提供了最为完整的经验。毛泽东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过,中国人民早就给自己得出了结论——“走俄国人的路”。中国共产党中央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又再次指出“尽管我国的革命有自己的许多特点,可是中国共产党人把自己所干的事业看成是伟大的十月革命的继续”。因此,坚决走十月革命的道路和学习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先进经验,历来是中国人民的共同志愿。
在中国人民司法建设中,我们历来也是十分重视学习苏联司法先进经验的。苏联人民在这方面的最大贡献,是首先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思想变为生活实践,第一次把法院从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工具变为了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这就为各国无产阶级在夺得政权后,怎样把法院变为人民的法院并怎样进行人民司法建设开辟了道路和提供了经验。
由于苏联司法经验的丰富,我又水平不足,不可能全面论述苏联司法工作的经验,只能谈谈我平日在司法实践中、在访问苏联司法工作中以及从接待苏联法律工作者访华过程中的个人体会。我认为下列几点经验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
一、苏维埃法院是在粉碎旧法院和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中来建立和健全的。十月革命后苏联人民对待旧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沙皇法院,不是“简单的夺取”,“而是要把它粉碎”。列宁对苏维埃劳动人民这一壮举,有很好的总结,他说:“苏维埃政权曾依照历次无产阶级革命的遗训行事——一下子将旧法庭废除了。让人们叫喊吧,说我们不改良旧法庭,而一下子将它废除了。”“我们这样就扫清了道路来创造真正的人民法庭”。(“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苏维埃人民不只对旧法院如此,对整个资产阶级的法制都也如此,坚决加以彻底粉碎并在以后的司法活动过程中继续同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进行了坚决斗争。苏联的这一经验告诉我们: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法律及其整套的反动的司法制度,不是继承,而是彻底加以粉碎。实践证明,不破除资产阶级的法制,就不能建立无产阶级的法制。
二、当新的苏维埃法院建立起来后,它们立即担负起了实行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艰巨任务。苏联司法工作者一直是忠于列宁的这一指示的:“新法院之所以需要,首先是(注意:‘首先是’)为了进行反对剥削者的斗争”,对敌人必须用“铁的手腕”,“实行无情镇压”(“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正因为苏联司法工作者和苏维埃人民一道,高举着自己手中的司法武器,对敌人实行了坚决的镇压,因而使苏维埃政权很快地获得巩固。
这里还值得提及的,苏维埃法院还不只把企图恢复自己统治地位的反革命分子当作专政对象,而且历来把流氓、骗子、盗窃、投机等坏分子(列宁有时把他们叫做“危害分子”、“腐败分子”或“害虫”),也当作专政的对象,根据列宁的指示,“无论对剥削者或流氓都实行无情镇压”(“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苏维埃法院数十年如一日地忠于列宁的这些指示,一直把审判的主要锋芒指向反革命和坏分子,并以此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记得1955年我随中国法律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在苏联考察的时候,给我留下一个很深刻的印象,就是我所访问过的司法机关和所遇到的司法工作者,在对待敌人和一切坏分子的态度上,都是十分明确和坚决的。他们一致确认:“反革命、盗窃社会主义财产、盗匪、流氓和投机罪,是苏维埃国家内最危险的犯罪,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苏联是早已消灭剥削阶级的国家,他们司法机关还如此保持着高度的警惕,高举着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把同反革命和坏分子作斗争,一直作为自己头等重要的政治任务。这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
谈到苏维埃法院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中的任务和作用时,还必须指出它的另一任务和作用,即在充分发挥对敌人和违法者的镇压和强制作用的基础上,对人民还要发挥教育作用。这是列宁在1918年“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即给苏维埃法院规定了的,并为苏联历次立法所确定了的两位一体的任务——即强制和教育相结合的任务。因此,苏维埃法院除对罪犯进行坚决惩处外,还很注意发挥自己对人民群众的教育作用,经常用它全部活动教育人民忠于祖国,遵守法律、爱护社会主义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尊重公共生活规则。这也是值得学习的。
三、正因为苏维埃司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因此它是忠于无产阶级政党——苏联共产党的领导的。不管苏联共产党的代表大会或中央委员会以及列宁和党的其他领导同志在各个重要问题上对司法工作所作的决议和指示,所有各级苏维埃司法机关都是坚决执行的。在苏维埃司法机关的建设、工作方针和干部的挑选和教育上,是经常得到党的密切关怀和指示。这里应着重指出的,苏维埃司法机关是特别忠实于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所提出的政治任务。在十月革命后,由于国家面临着必须粉碎已被推翻的阶级——地主和资本家的反抗的任务,因此所有苏维埃司法机关参加了这一历史性的斗争,用司法武器对剥削阶级的任何反抗活动,实行坚决的镇压,对旧社会遗留下的各种渣滓和“害虫”(即坏分子),给予坚决惩处。当苏维埃国家进入经济建设时期后,为了保护经济建设、特别是为了保护作为苏维埃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苏维埃司法机关又对盗窃、侵吞和危害社会主义财产的罪犯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在卫国战争中,为了巩固前方和后方,又对军事破坏分子、侦探、恐惧畏缩分子、破坏后方和前线正常状态的分子,进行了卓著成效的斗争。战争胜利结束后,苏维埃司法机关一直是为巩固社会主义法制而奋斗。苏联建国四十年并早已消灭了阶级,就社会制度本身来说本不产生犯罪的,可是在国外由于帝国主义的存在、在国内由于人们意识中的资本主义残余的存在,因此所有苏联司法机关都十分注意对帝国主义的奸细和基于资本主义意识残余而产生的犯罪进行斗争,从而为保卫共产主义建设服务。苏维埃司法机关一直是党和国家实现自己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忠实地为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提出的政治服务。
四、苏联司法机关另一个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是在整个司法组织和活动中,严格贯彻执行了自己的阶级路线。苏维埃人民一直是很注意选派忠实于本阶级事业的战士去掌握苏维埃法院。列宁在1919年为“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所起草的“俄共(布)党纲草案”中,早就明文规定:“共产党只是把不靠雇佣劳动谋取利润的工农代表选进法院……”。苏维埃司法机关不仅在事前挑选干部十分注意干部的政治质量,而且还十分注意把所派去的司法干部以及整个司法机关的活动都置于劳动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并采取各种形式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司法活动。为了便利群众,苏维埃人民法院审判员实行直接接待来访群众并由主办审判员负责直接受理诉讼。还有一种联系群众和接受群众监督的好制度,即审判员必须定期分片轮流到自己辖区内的工厂、企业、农庄向居民作工作报告。在这种工作报告会议上,如果人民审判员平日工作的好,自然就取得全体居民的支持;反之,如果平日工作的不好,就立即受到选民的严厉指责。苏联还根据列宁关于“人民应当人人参加审判工作和国家管理工作。吸收一切劳动者都来管理国家……”的指示〔“在俄国共产党(布)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党纲的报告”〕,创建了人民陪审制度,即所有一审案件都吸收不脱离生产的劳动人民的代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以吸引广大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工作,并借以密切法院和人民的联系。至于在揭露犯罪上,更是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一道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大家知道斯大林在1926年“关于苏联经济状况和党的政策”中,谈到如何有效地同盗窃罪犯作斗争的时候,即指出单靠司法机关“是不能把他们全部除尽的。这里必须采取另外的办法,采取更有效更认真的办法。这种办法就是在这些小偷周围造成一般道德抵制及周围群众憎恨的气氛。”这就是说要发动群众同司法机关一道反对犯罪,才能对犯罪分子作有效地斗争。
综上所述,苏联司法工作是在彻底粉碎沙皇反动法院和反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斗争中建立和成长起来,它在苏联共产党的密切领导之下,贯彻了阶级路线,紧紧依靠劳动人民,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中发挥了光辉而巨大的作用。我认为这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可是,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却借口反对“教条主义”,反对我们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来指导我国的人民司法建设,反对我们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去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大家都很清楚,正是由于我们坚决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实行了司法改革,右派分子不是就出来要为旧法“招魂”,要翻司法改革运动的案吗?正是我们司法机关履行了自己在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中的职责,实行群众路线,坚决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了无情的斗争,于是右派分子又说:“肃反运动搞糟了”和整个司法工作都也“一团糟”。特别是由于我们主张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坚决服从共产党的领导,右派分子就说我们“党政不分”、“党法不分”,企图把我国宪法业已肯定的党对国家的领导作用,要从司法工作中“分”出去,因为右派分子十分懂得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什么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了。这倒要感谢右派分子“教育”了我们更加懂得: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必须彻底废除旧法,清除旧法观点,必须对敌人实行无情专政、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特别必须坚决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因此,我认为纪念伟大十月革命节四十周年的时候,着重提出上述几项苏联司法工作经验是有益的。同时,还必须肯定我们司法工作者对学习苏联司法工作先进经验的信念是不会动摇的,我们要根据我国情况,坚定不移的、继续学习苏联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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