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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行政委员会规定 革命职员家属代耕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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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8-03
第1版()
专栏: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行政委员会规定
革命职员家属代耕办法
【本报讯】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与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七月二十一日联合发出关于革命职员家属土地代耕问题的命令,规定:一、革命职员家属有一定劳动力或一定职业、足能维持生活者,其土地一律不得要求代耕。二、革命职员家属能维持生活,但因没有或缺少劳动力、不能耕种其土地者,得将其土地出租或雇工经营,不得要求代耕。其出租土地或雇工经营耕种土地者,不以剥削行为论。三、革命职员家属生活极端困难,没有或缺少劳动力,如以土地出租或雇工经营,确实不能维持其生活者,得经本人请示,区公所批准,酌量采用革命军人家属代耕办法予以代耕一部土地,或代耕其一部土地之主要劳动部分。四、村干部家属,一律不得请求代耕。前此代耕办法与此规定不合者,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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