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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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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0-02-01
第1版()
专栏:

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新华社31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
愿望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持久和平和亲密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睦邻关系和友好合作是符合两国的切身利益的,
决定为此目的,根据两国共同倡议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本条约,并且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承认和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二条
缔约双方之间应有持久的和平和亲密的友谊,双方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
第四条
缔约双方声明,它们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
第五条
由于对本条约或本条约的一条或数条的解释或应用而发生的任何分歧或争论,应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六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仰光互换。
(二)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有效期十年。
(三)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至少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无限期继续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条约,只要在一年前用书面将此种意图通知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缅甸联邦总理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一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订于北京,共两分,每分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 (签字)
缅甸联邦政府全权代表 奈温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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