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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尼两国经济援助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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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0-03-25
第1版()
专栏:

中尼两国经济援助协定
新华社25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援助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帮助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发展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意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三年内,给予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经济援助。援助金额为一亿印度卢比。这项援款连同1956年中尼经济援助协定规定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尚未动用的剩余的四千万印度卢比,共为一亿四千万印度卢比,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由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根据双方商定的经济援助项目,分期使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经济援助,包括设备、器材、技术和其它商品。
第三条
根据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意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有关援助项目的设备、器材和设计,以便有助于尼泊尔王国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根据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必要数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帮助尼泊尔王国进行本协定所规定的援助项目的建设。中国专家和技术人员前往尼泊尔王国和返回中国的旅费和他们在尼泊尔王国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担;中国专家和技术人员在尼泊尔王国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援款中支付,其生活标准不超过尼泊尔王国同等人员的生活水平。
根据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接受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派遣实习生来中国学习技术,实习生的费用由援款中支付。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援助项目和实施办法,将由两国政府指派代表另行商定并签订议定书。
第六条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尼泊尔方面是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财政部。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定期满后,如援款尚未使用完毕,经两国政府同意,可延长协定有效期。
本协定于1960年3月21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
(签字)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全权代表 毕·普·柯伊拉腊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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